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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退役军人创业的相关政策或补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其中第六条“鼓励创业带动”中第(十七)款“加强财税扶持”规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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