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此办法,参加农民工(劳务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就近选定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按规定门诊就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员工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到就近定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申报选定医疗机构,按规定门诊就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