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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2011〕4号)

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我市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医保药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就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在《省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进行删减,形成深圳市2010年版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其中,《省医保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503种,乙类药品2044种,民族药48种,本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343种,合计2938种。另外,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24种,中成药6种,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5种。

  二、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省医保药品目录》中标有“△”的限于门诊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以下简称《省门诊用药》)用于门诊统筹的药品时,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其中,《省门诊用药》与《省医保药品目录》重合的按《省医保药品目录》中标注的甲类或乙类药品记账,不重合的药品,一律按乙类药品记账。

  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康中心、医务室、医疗服务站),只有参保人使用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基本药物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才实行零差率补贴。

  四、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我局核准后,仅限于在该制剂生产医院的院本部使用,按乙类药物记账。

  五、未列入《省医保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及含药大输液,纳入支付范围的品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我市将另行通知,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单独编码,按乙类药物记账。

  六、伊马替尼胶囊仍按《关于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的函》(粤劳社函[2005]1260号)执行,仅限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加速期、急变期、慢性期及胃肠道间质肿瘤的患者,全部实行定点药店供应。

  七、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管理,按规定记账。

  八、为便于新旧药品目录衔接,新旧药品的医保统一编码并行至2011年3月31日,旧编码4月1日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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