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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持卡就医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持卡就医行为,保障参保人正常就医,现将有关持卡就医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参保人已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但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尽快制作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二、首次在我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制卡手续,提交制证清单(在企业参保网页或征收部门打印)和合格数码照回执并缴交制卡费用;制卡手续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参保成功后2个月。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其所有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将由本人现金全额支付,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按规定报销。其中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到结算医院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到就医的医院办理报销或补记账手续。

  四、除丢失、被盗窃报失、有效期届满、变更内容、无法读示和损坏外,社会保障卡制作后,参保人只要还在我市参保的,其社会保障卡都可继续使用,不必因更换工作单位而重新制卡,以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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