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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0元/月,新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保证银行账户资金足额划扣,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影响参保及待遇享受。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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