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0元/月。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请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在社保托收账户存入足额款项,避免出现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缴费不成功的情形,影响职工正常参保。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