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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深圳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18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同意,2015年9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由324元/人提高至384元/人,即每月财政补助标准为32元/人。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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