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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港澳居民在深就业的温馨提示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6月14日印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境外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人员在深圳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以其他方式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参保,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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