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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0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17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20元。(深府办〔1997〕2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8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4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1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50元。(深府办函〔1998〕11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复函》)

  三、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9年7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19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73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95元。(深民福〔1999〕5号《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四、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2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44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9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205元。(深民福〔2002〕8号《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通知》)

  五、200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44元。(深民福〔2004〕57号《关于特区内外执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六、2006年10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1元。

  七、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15元。(深民〔2008〕146号《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八、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50元。(深民〔2011〕6号《关于提高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从2011年8月份起,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510元。(深民[2011]143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十、从2012年7月份起,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

  十一、2014年3月18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20元,从2014年1月份起实施。

  十二、2015年2月6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十三、2017年2月21日,经市政府六届七十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

  十四、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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