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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怎样处理?

  市政府为规范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2005年10月8日颁发《实施办法》,规定2005年起保障金由我市社保机构征收,按《省办法》、市政府《通知》和《实施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交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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