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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深圳户籍残疾员工不列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算人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年度审核时计算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为本市户籍。一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根据本国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国各省、市也都将非本地户籍残疾员工不计入当地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二是我国还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各级地方财政相对独立,特别是地方福利制度大多只与当地户籍人员紧密挂钩。三是我市已充分考虑到深圳户籍残疾人比例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规定为0.5%,大大低于全省1.5%比例。很显然,0.5%这一比例是针对我市户籍残疾人而言的,同时也是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这一角度而制定的(注:在我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按1.5%比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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