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四)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