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员工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参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