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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缴费比例?缴费方式?

  一、适用对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户籍参保人还应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为税前扣缴。

  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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