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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需要继续给这个员工缴交社保

  问:我单位一名老员工于2010年5月因身体不适向单位提出辞职长期在家休养,请求单位继续帮他缴交社会保险,单位领导当时同意帮其缴交社保,直至社保局规定的年限为止(当时给了书面的盖章文件,文件写:同意继续帮其交社保,直到社保局规定的年限)。当时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社保相关条例规定:单位给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交社保。这个员工的合同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就没有再签。但当时单位领导答应:缴交社保到社保局规定的年限。社保局规定的年限要怎么理解才正确呢?可以理解成合同到期就不用缴交吗? 现在单位相关领导觉得继续帮此员工缴交不符合相关的规定。不知我单位现在是否可以停交这个员工的社保。请给予回复指导。谢谢!

  答:只有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企业才应该给员工缴交社保,如果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企业和离职员工有协议,但仍不应为离职员工缴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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