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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按照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和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区管理机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6月1日与市教育局签订了《深圳市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由于该委托协议书将于2022年5月31日到期,为保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我局与市教育局续签委托协议书,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向社会公示。

  附件: (龙岗区)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2022年5月27日

相关附件:

  • 深圳市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龙岗区20220601-202705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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