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教育 > 通知公告

龙岗区教育局关于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龙岗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龙岗区辖区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

  二、对于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照《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系列问题的通知》(一)和(二)等,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在工作时间段内联系区教育局预约资料指导(联系方式:0755-84583871),在2023年11月30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确保证照齐全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活动。

  三、对于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决定转型退出的,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在读学员的剩余课程、完成转型退出(包括场地退租清算等等)。对于12月1日之后仍然在培训的无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龙岗区教育局

  2023年7月21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pdf
  • 附件2: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 附件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 附件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 附件5:龙岗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图.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