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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以及学徒培养对象需符合哪些条件?

  一、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了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四)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二、学徒培训对象由企业在本单位年满18周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中自主确定;但是,不得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确定为学徒培训对象:

  (一)已在本市领取与学徒培训项目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已在本市参加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学徒培养计划;

  (三)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已备案且尚在培训期内的学徒;

  (四)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五)已申领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或者已列入培训计划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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