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了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四)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二、学徒培训对象由企业在本单位年满18周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中自主确定;但是,不得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确定为学徒培训对象:
(一)已在本市领取与学徒培训项目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已在本市参加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学徒培养计划;
(三)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已备案且尚在培训期内的学徒;
(四)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五)已申领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或者已列入培训计划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