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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广告设施设置通则

  立柱广告设施的设置除要满足整体规划指引的道路要求及禁止性设置规定外,还应满足设置通则的相关规定,包括用地选址、形式与规格、间距、色彩、材料、照明、广告内容、设计施工与维护等各方面。

  (1) 用地选址

  非公共用地:专营专管的高速路、部队口岸、重点骨干企业红线内建设的立柱广告设施为非公共用地,立柱广告设施专营或专用;

  高速公路用地红线以外主要受众为高速公路司乘人员的用地范围禁止设置立柱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快速路,省、国、县道公路及其他道路设置的为公共用地,公共用地设置立柱广告设施全部用做政府公益及拍卖。

  (2) 形式与规格

  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 柱体直径应≥0.5米,广告设施牌面应与主道路走向垂直,一处立柱广告设施不得设置超过3个广告设施面,禁止设置上下双层或多层牌面。

  立柱广告设施规格应统一,单块广告设施最大尺寸:宽度18米,高度6米,广告总高度(含相应的广告物附属设施)在 18 米内为宜,特定情况在18-24米内调整,牌底净高不得小于10米。

  立柱广告设施的大小、高度与广告设置的位置、形状、视觉距离、环境等因素有关,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禁止立柱广告设施上设置LED显示屏。

  (3) 间距

  广告密度是指户外广告在空间中的位置、面积、间距等因素,本规划 指引主要考虑间距因素。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高速公路设置立柱广告设施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沿城市快速路、公路、城市主要干道设置的立柱广告设施间距不得小于1000 米。

  两条高速路相交立交桥的立柱广告设施牌总数不得超过2块,道路立交桥范围内不应新增设置立柱式广告,现状已设置的立柱式广告在审批期满后,适当延期后应逐步减量退出。

  (4) 色彩

  立柱广告设施和画面色彩应考虑与周边环境协调,画面不得与交通通行指示牌混淆。

  (5) 材料

  严格按照《户外钢结构独立柱广告设施牌图集》( 07SG526)规定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及相关钢结构技术标准执行。

  (6) 照明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 100m 以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发光的光源和发射与交通信号红、黄、绿三色近似性光源。

  广告设施光源的亮度、照射方向等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与居民生活。

  市政道路的立柱广告设施照明亮度应符合城市照明相关要求,避免影响交通安全。

  (7) 内容发布

  广告发布内容需符合法规的相关要求,广告设施闲置时间超过三个月,应发布公益性广告。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

  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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