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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将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察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深圳市龙岗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业安全培训中心并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业安全培训中心。

  二、委托的权限范围

受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深圳市龙岗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业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领域,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一)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委托单位行使的有关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四)规章

  1.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7.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9.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3年1月9日至2027年10月31日有效。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自行终止。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相关附件:

  •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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