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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安委办再次通报11宗危险化学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按照《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以及《龙岗区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化解突出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区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保持对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

  近日,龙岗区安委办再次通报我区11宗危险化学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检查,迅速自查自纠,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这11宗案件分别是:(一)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案;(二)某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案;(三)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四)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五)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六)某油墨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七)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案;(八)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九)某仓库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十)李某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十一)黄某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上述企业及个人分别被依法处以罚款0.09万至11万元。

  接下来,龙岗区将继续保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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