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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规〔2023〕3 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已公布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尚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且未纳入历史建筑或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的革命遗址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区文物行政部门是指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三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政府投资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相关立项、可研、概算等审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文物保护项目建设、补贴及保护等资金保障工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全区文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项目征求并依法落实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物保护意见;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文物保护工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协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注意避让文物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街道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护、消防安全管理及政府投资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接收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整备项目中保留且产权移交政府的不可移动文物并组织开展后期的管理利用工作。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全面统筹全区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审议把关工作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等,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落实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区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区发改、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建筑工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各街道组成。

  第六条 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全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与活化利用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专家委员会由文物保护、建筑、历史、考古、博物馆、民俗文化研究、地方志、法律、结构、规划、艺术设计、安防、消防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七条 区文物广电、教育、科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定期宣讲等形式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二章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八条 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认定和登记公布新发现的文物,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调查:区文物行政部门定期在辖区内开展调查登记,或通过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项目的《历史文化资源摸底调查评估报告》对文物线索进行登记;

  (二)推荐:专家委员会对登记线索进行文物价值评估,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征求意见: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向拟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征求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的,可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

  (四)公示及备案:经社会公示后,区文物行政部门将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区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价值评估,价值较高且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自登记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建立记录档案,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按程序纳入“多规合一”系统,并公告施行。

  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方案在审批阶段应征求区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按要求落实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非国有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及管理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文物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不设资质限定要求。实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除保养维护工程外),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设计方案报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修缮工程方案还应包括消防、安防、防雷等安全防范工程,配套水电安装工程等。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参照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有关规定执行。文物保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备齐竣工资料报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优先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区文物行政部门评估,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请区政府核定,并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文物撤销相关工作按照《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备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十五条 在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整备项目计划立项阶段,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应督促申报主体编制《历史文化资源摸底调查评估报告》,对于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提出保护意见,并向区文物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可能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整备单元规划时,应当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专项研究》,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式、保护及活化利用责任。相关研究应征求区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中保留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实施主体对文物实施保护并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的,可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给予容积转移,鼓励实施主体承担修缮、整治费用及责任。

  文物所在街道负责接收文物产权,并组织管理使用,可无偿将文物的使用权交付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由其负责项目中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与活化利用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四章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

  第十八条 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分级保护、分类利用,依据文物价值、保存状况及项目具体条件,将活化利用分为“政府主导型”“城市更新型”“自主利用型”三种类型。活化利用项目涉及的活化利用主体确认、保护和利用方案、投资模式、补贴比例等重大事项,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政府主导型”项目由项目所在街道开展文物统租或无偿收储,在区建筑工务署完成文物修缮工程并移交后,公开招选活化利用主体。活化利用主体应确保项目的公益属性,非公益类用途区域占比原则上不高于文物总建筑面积的50%,且每年组织的活动吸引到访参观的人数不低于10000人次。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型”项目的活化利用工作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利用型”项目中,产权人或使用人明确的,由活化利用主体与文物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按照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没有明确使用人的国有文物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与活化利用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引入社会投资的,按照《龙岗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活化利用主体应强化项目公益性服务,可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专题文化活动中心、民宿、客栈、茶社等,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活化利用项目,可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及奖励。

  第五章  考古调查与勘探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文物考古、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时,应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文物考古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必须由具有考古发掘团体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调查、勘探和发掘报告应征求区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稿件

  • 《龙岗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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