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因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不再列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0〕1号)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现对《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本通知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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