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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规〔2020〕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提升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龙岗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龙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用人单位欠薪而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且不属于市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范围的事件(以下统称“群体性事件”)。以上用人单位包括经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各类用工主体。

  第三条  龙岗区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局主管,纳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

  第四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实行“一案一拨”的原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事件,由街道办先行在街道机动经费中调剂为劳资应急资金进行垫付,垫付完毕后由街道办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返拨垫付金额的100%。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资源局返拨资金申请,将街道办垫付的劳资应急资金返还为机动经费;对跨年返拨的,返还街道办劳资应急资金。

  第五条  使用应急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

  (二)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出租方〈包含厂房、设备、场地〉、用人单位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发包方等)。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于使用应急资金垫付:

  (一)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垫付条件,但不行使申请权的人员。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已获垫付部分工资的人员。

  第七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各单位的职责:

  (一)街道办主要职责:

  1.发生群体性事件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办先行垫付。

  2.垫付完毕后,符合本办法的返拨条件的,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返拨。

  3.负责应急资金追偿,并依法将追偿的欠薪款项及时上缴国库。

  4.及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将案件材料提交区人力资源局,并配合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5.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

  1.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2.受理街道办提出的垫付应急资金的返拨申请,并及时作出审批。

  3.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进行拨付。

  4.指导街道办开展应急资金的使用、追偿、案件移送公安及归档等工作。

  5.其他相关工作。

  (三)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配合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

  2.对街道办应急资金的使用和追偿情况进行监督。

  3.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应急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办劳动部门向街道办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审批同意后由街道办先行垫付。

  (二)垫付完毕后,街道办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返拨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返拨。

  第九条  对超出街道办垫付能力且紧急或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由街道办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将应急资金先行拨付至街道办,待紧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再由街道办向区人力资源局补充提交申请应急资金的相关资料,完成应急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

  第十条  垫付欠薪标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时,应向街道办提交领取垫付欠薪追偿权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作为街道办向法院提起垫付欠薪追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

  第十三条  使用应急资金后,街道办应及时将事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材料、应急资金使用追偿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欠薪垫付(含追偿)的案卷及时归档,作为应急资金使用的备查凭证。

  第十四条  案件办结后,街道办将涉案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及时上报,纳入征信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无证无照企业进行整顿清理,建立健全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监控制度和监控信息网络,深入排查、及时处理劳资纠纷隐患,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要根据职责划分加强对应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问责。

  涉及公职人员在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因街道办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进行追偿、未及时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批准所涉群体性事件的应急资金返拨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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