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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7〕15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715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2

  龙岗区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明确各方职责和办事流程,根据《深圳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深府办〔201415号)、《龙岗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深龙改办〔20141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控机构编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养事不养人”的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龙岗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项目(不包括购买教育服务)。购买教育服务根据《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深府办201622)规定执行。

  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按照严控机构编制的要求,为解决各部门、各单位人力资源不足问题,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目录按照《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联席会议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为总召集人,分管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工作的区领导为召集人,区财政、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国资委)。联席会议视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如遇紧急事项,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会签审定。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部门牵头拟定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制度,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和监管规则,牵头做好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明确政府职能界限,对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提出用工规模、用工期限参考意见,对政府部门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后的职能调整和编制核减提出具体意见。除区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决定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用工规模。

  (三)区人力资源部门对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提出用工成本参考意见,以及对龙岗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购买主体是人力资源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实际需要及工作目标,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测算,提出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在此基础上合理申报经费需求。购买主体负责完善购买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按购买程序的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并承担相应职责,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五)承接主体是人力资源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六)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方式组织实施。购买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工作需要,确定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预算编制后,单位新增重大事项确需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可另行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项目审核。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一)购买主体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责任务、编制(员额)配备情况以及市场标准等因素,提出申请理由、人员规模及经费测算依据、使用时限等,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申请。

  (二)区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机构编制部门对用工规模和用工期限提出参考意见,对各部门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后职能调整和编制核减提出具体意见,对申请用工规模10名(包括10名)以内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区财政部门;申请用工规模10名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区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用工成本提出参考意见,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区财政部门。

  (三)区财政部门综合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部门意见,结合其他业务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因素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审议。

  (四)根据联席会议审议结果,区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申报的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和经费进行管理,年中临时追加的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按区政府工作规则审批权限办理。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已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在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龙岗政府采购网(lg.szzfcg.cn)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有异议的,由购买主体负责受理并解答。

  第八条  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标准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第九条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程序。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完成服务项目任务。

  第十条  支付经费。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过程监管。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时按质履行合同或发生紧急事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合同验收。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在1个月内组织对服务成果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或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履约情况与参加后续项目资格条件挂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根据“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涉及购买人员的服务项目严格采取第三方用人方式,不与购买主体发生劳动关系。原购买服务项目未采取第三方用人方式,与购买主体发生劳动关系的,原则上3年内逐步消化,整体转为第三方用人。

  第十四条  区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强化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及编制(员额)配备等工作联动,防止出现既“养事”又“养人”


  两头占的情况。对转为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事项,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收回相应的编制(员额);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经费额度或经费渠道。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龙岗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统筹指导,优化人员招录、岗位设置、薪酬设计、绩效管理等机制,根据工作事项的性质、特点并结合市场定价核定用工成本,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  区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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