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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4〕34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前期评估、安全许可、现场监管、依法追责及常态机制建设,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杜绝人为风险的发生

  (一)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大型群众性活动(本文所指大型群众性活动,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区社会稳定,各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规范安全管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提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前,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风险措施等事项,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疏导、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信访维稳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在专业评估机构未设立前,承办者应自行开展评估,经本单位研究决定后,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三)明确安全许可范畴。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龙岗公安分局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龙岗公安分局审核后,报深圳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组织、协调、保障等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多场次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单日各场次人数之和。

  承办者无法预测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3日前到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安全监督。

  (四)安全许可申报。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

  3.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含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5.有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列明责任划分、责任承担等事项;

  6.租赁、借用场所、场地协议书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批准文件;

  7.场所管理者合法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8.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9.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

  (五)安全许可实施。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在3日内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更改的事项、内容,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申请的;

  2.因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上级机关明确规定特定时间和地点内不得举办活动,承办者仍提出申请的;

  3.公安机关告知后,拒不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事实,使用虚假批文和材料的;

  4.其他不符合活动举办条件的相关情形。

  公安机关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申请材料后,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活动场地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勘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并视情况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整改安全隐患的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时限内。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方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承办者制作、售发票证,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管,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不得在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售发票证。

  重点监管工厂内部等场所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承办者应当于活动举办1日前搭建完毕,并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住建、交通等部门一并进行检查。

  承办者应当按安全风险评估等级,配备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资质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七)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和安全保证金制度。承办者应根据商业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以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必要的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

  (八)坚决杜绝行政干预安全许可。各级各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不得以会议、通知、公函、批示等形式代替安全许可,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应当由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履行的职责,不得要求人民警察承担应由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

  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建立高效顺畅的指挥协作机制

  (九)建立统一的指挥协调制度。建立全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宣传、公安、消防、应急、住建、城管、安监、交通、文体、卫计、药监、市监、环水、信访、税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及各街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龙岗公安分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实行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综合管理,各成员单位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上报。

  (十)明确监管职责。龙岗公安分局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或接到市公安局安全许可通知1个工作日内,根据活动时间、内容、规模、地点等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向有关区领导报告,同时通报区应急办掌握情况。

  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1.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并组织勘查现场,实施安全许可;

  2.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责令整改安全隐患;

  3.指导、监督承办者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制订活动安全工作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责令整改;

  5.实施活动票证监管,监督承办者按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售发票证;

  6.指导开展安全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必要时进行人员情况调查;

  7.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8.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9.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应急部门负责涉及活动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并协调各单位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文体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依法实施许可,对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跟进做好现场监管;加强对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对涉及活动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棚架、舞台、看台进行安全审查。

  城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活动相关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按其职责权限依法审批,并对活动期间场所周边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安监部门负责对活动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整改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承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无法按期整改完毕的,延期举办活动;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收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四、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明确责任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是指直接组织、协调承办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委托、委派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委派方为承办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多方共同举办的情况,并按照相关分工自行划分主办方、协办方的,主办方、协办方都为承办者,须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十三)严格依法追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加强常态化长效机制建设,夯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基础

  (十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街道、各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组织专题活动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基本安全常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技能,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十五)提高现场安保水平。公安机关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者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保安公司、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执行能力,并按照不低于参加人数2%的标准配备安保人员,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十六)加强场所日常管理。各部门、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要进一步完善场馆硬件设施及功能设计,保障活动场所

  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更新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活动现场及周边视频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1个月以上。提供配套的停车场地、车位,做好停车场地安全管理、秩序引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信访维稳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大型群体性活动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及时研判预警,对存在的信访维稳隐患和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全程跟进,及时调处,确保活动正常举办。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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