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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3〕37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龙府办〔2013〕37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龙岗区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安全工作的决定》(深龙委〔2013〕11号)精神,明确近3年的工作目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切实守牢城区安全底线,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安全工作以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安全、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社区居民居家生活场所的生活安全为主线,以消防、三防、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消除绝大部分影响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将龙岗区打造成和谐、宜居的安全城区。

  第三条区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相关领域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区政府加强城区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督导。

  (一)区安委办是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活动,对安全生产重点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二)区消安委办是全区消防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机构,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消防规划,督促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积极推动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组织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对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三)区交通预联办是全区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区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四)区三防办是全区“三防”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区“三防”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应急保障。

  (五)区食安办是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成员单位严厉打击食品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街道和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须深刻认识城区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将城区安全工作摆上最重要的议事日程,投入人力、物力,落实监管责任,牢牢守住城区安全底线。

  第二章 三年工作目标

  第五条加强执法监管,有效控制各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到2015年底要彻底根除大面积、成片区的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通过连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使各重点领域和场所的绝大部分安全隐患得到消除。主要包括:

  (一)存在于城中村、旧工业区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山塘水库、河道堤岸、排涝工程等场所的“三防”安全隐患和危险边坡、地面坍塌等地质灾害及挡墙等其他相关安全隐患;

  (三)市政设施、市民休闲场所、地下箱涵管网等公众场所的各类安全隐患;

  (四)长途客运、公共交通、校车、泥头车等方面的交通安全隐患;

  (五)在建施工项目工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六)电梯、起重机、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七)废品收购站点以及各类“三小”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八)工业企业内存在的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各类生产安全隐患;

  (九)食品地下加工窝点、无证集体食堂、无证餐饮店等为重点的食品安全隐患;

  (十)其他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管,使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风险控制在形成前”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排查治理现有安全隐患,保证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隐患不出现,或者出现后立即消除。

  第八条对于在城中村等区域用于出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屋出租业主确保出租的物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条件,并及时排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通过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党政联动,齐抓共管,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安全管理水平跃上新的台阶。到2016年,全区各类事故总数下降10%,亿元GDP死亡率下降10%,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1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20%以上,火灾10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

  第三章 各街道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条明确本街道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等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办事处排名第一的副主任担任。按规定每季度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均由第一责任人主持召开;每年召开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

  (一)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社区巡查队伍,合理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确保安全监管部门编制人员落实到位,并根据管辖范围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监管难度等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数量,避免出现监管力量的不足;不得挤占、挪用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不得抽调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从事非安全生产工作事务。

  (二)合理安排或购置安全监管部门所需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展执法监察、安全检查、社区巡查的各类技术装备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按要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各单位、各社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区安委会下拨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一)参照第六条所列重点场所和领域,对危险性较大或隐患较为严重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登记造册,并通过制定执法计划或检查计划保证执法监督检查的频密度,保持高压态势。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整改措施。属于政府应该投资整改的,应尽快协调立项予以整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投资整改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整改过程不能确保安全的,要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三条按照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关文件要求,完善本街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单位、各社区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要做到杜绝管理真空,所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都必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除了责成本街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对本部门独立承担的监管事项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外,还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建立长效工作制度,包括:

  (一)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整治制度。明确检查范围、隐患种类、责任单位、检查方式、处置方法等。

  (二)“打非治违”制度。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包括无证无照擅自生产经营和建设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保证本街道执法人员以及执法协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从事执法活动。

  (三)“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落实检查的人员和检查频次,通过社区巡查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等方式,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城中村的地下加工窝点、仓库、网店、午托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疏导。

  (四)消防网格化管理制度。与“大综管”体系相适应,优化网格划分,合理配置巡查和监管力量,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五)应急救援预案(含事故处理)。包括应急响应、工作分工、处置要求等,应形成预案体系,确保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六)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安全监督,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七)安全管理档案建设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重在落实,落实工作职责要留有“痕迹”,对工作台账的管理要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督查与奖惩制度,保证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包括:

  (一)建立安全督查督办制度。明确督查主体(分管领导、牵头单位等)、督查方式(抽查现场、台账检查)、督查结果的运用(通报、责令改正)等。对重大安全事项要实行挂牌督办(即对事项办理情况全过程跟踪督办)。

  (二)建立考核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等。

  (三)建立挂点包点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围绕城区安全中心工作,督促指导挂点包点辖区、片区落实各项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干部职务晋升的考量指标。

  (五)认真落实上级对本辖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严肃查处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统一领导、协调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各项食品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与督查工作机制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积极启动本辖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通过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梳理本辖区可纳入项目化管理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安全问题,制定项目化管理的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执行。

  第十八条街道及所属社区被列入全市或全区火灾隐患重点整治地区的,要落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任务,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年度检查验收顺利达标“摘牌”。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任务。

  第十九条按照区安委办的要求和有关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意见,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达标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在日常执法监察活动中转变工作思路,把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作为安全执法和检查工作的重点,对安全管理不力、放任安全隐患产生且不主动消除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执法惩处。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自身管理上找原因,责令其通过加强管理确保满足生产经营的安全条件。

  第二十条建立专(兼)职社区安全巡查队伍,健全完善社区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辖区工业企业、“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城中村的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街道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制订年度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主要平台,充分运用多媒体、多介质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全面提升市民安全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进课堂、进家庭”等活动。结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龙府办〔2012〕73号)和《关于印发龙岗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安办〔2013〕61号)的要求,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党员和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和劳务工培训等必修内容,并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指标。

  第四章 区属驻区各单位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消防、安监、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是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监察,严格监管措施,依法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肃惩处。

  第二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如经济促进、教育、文体旅游等部门虽不具备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权限,但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职责,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一岗双责”有关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各下属单位或工作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本行业(领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二)合理与设在街道的下属各部门或对口部门进行事权划分,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

  (三)明确下属各单位(科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许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或整治等方面的长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杜绝管理真空,防止权力滥用,落实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执法监管部门应按照本系统监管工作职责,制订本系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等5个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配套文件的通知》(深龙委办〔2012〕30号)中《龙岗区党政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明确的单位职责,制订本系统年度安全检查督查计划。执法检查和检查督查计划应具备较强的操作性,明确规定检查的内容、负责人员、检查时间和频次、工作措施等有关内容,并与街道执法检查监管力量有机整合,确保3年内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或检查督查全覆盖。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经济促进局。指导和协调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带各片区、农业高新技术园区、海洋生物园等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畜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辖区电力、再生资源等企业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和再生资源处理场所安全隐患与违法行为排查整治。负责生产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流通环节的抽样检测,整治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严厉查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区教育局。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辖区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全区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整治校车安全隐患。

  (三)区民政局。负责检查、督促民办养老院、救助管理站、经营性墓园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督促本部门主管的福利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区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和区报建工程、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整治;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

  (五)区文体旅游局。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网吧、卡拉OK歌舞厅、电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高危体育项目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绿色饭店、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场所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措施;协助和配合公安消防监管部门针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六)区卫生局。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查处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决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发挥区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监督全区山塘水库、河道堤防、排水管涵等水务工程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各街道按辖区负责制抓好相关水务工程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加强辖区企业、餐饮、娱乐等场所的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烟气排放和噪声处理等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排查整治。

  (八)区城管局。负责检查督促区属公园、环卫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路灯、景观灯光、户外广告、森林防火等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整治;督促、指导各街道对辖区范围内相关城市管理市政设施和森林防火等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整治。依法查处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查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

  (九)区应急办。负责加强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和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装备器材配置,指导、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业队伍。

  (十)区安监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监督检查洁净车间、涂层烘干室使用企业和家具、制衣、海绵、泡沫等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整治。

  (十一)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十二)区投资管理公司。负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以防范火灾事故为重点,加强废品收购站(点)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整治。

  (十三)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派出所)。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和参与街道针对“三小”场所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指导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

  (十四)龙岗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企业、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和汽修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加强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防护栏和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

  (十五)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按照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十六)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和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排查整治,清查整治无证运行的特种设备;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七)龙岗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纠正和制止危害电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龙岗交警大队。负责打击机动车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十九)龙岗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全区保健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查处保健食品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或行业已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行;没有标准的,应组织制订分类分级达标标准。通过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达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并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低端企业。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区发改、经济促进、规划国土等部门在产业的引进、规划、审批等工作中,应把安全状况和安全条件作为审查条件,不引进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由区经济促进局牵头,科技创新局、各街道配合,引导传统优势产业向高端化方向转型,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由区经济促进局牵头,制定方案,住房建设、环保水务、文体旅游、安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加大对低端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的清理、整治、淘汰力度,力争在2013年底前,将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以及高能耗、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法清理转移。

  (四)加快城市更新。加快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等片区的城市更新进程,由各街道办牵头,区发改、财政、文体旅游、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部门配合,在2013年底前制定完成总体规划方案,从源头上解决此类片区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治理安全隐患,纠正和制止非法违法行为。

  (一)区安委办、消安委办、交通预联办、三防办、食安办等综合协调机构应统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各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和主管职责,具体负责监督、督促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工作,针对本行业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消除安全隐患,纠正和制止非法违法行为。

  (三)各街道应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季节、气候等实际情况,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积极配合区属驻区部门在本辖区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消除本辖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对发现的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道路桥梁、地下箱涵、危险边坡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其他依法应由政府(或政府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资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在2013年底前得到全面整治。个别隐患因整治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而不能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应采取临时监控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并制定整治进度表,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第三十条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区消安委办牵头,各街道、区发改、住房建设、环保水务、规划国土、消防等部门配合,在2013年底前完成对全区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普查工作,并与2009年以来全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建设进展情况一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根据普查情况,提出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标准和意见,结合我区道路交通和城区布局等实际情况,于2014年3月前完成全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包括消防管网、消防站〈点〉等)报区政府审定。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区政府下达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二)加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加强街道、社区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由各街道办牵头,区财政部门加大财力支持,消防、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配合和指导,2013年底前制定建设方案,2015年底完成建设工作。

  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以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队伍为基础,由派出所开展消防知识培训,使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成为相关区域内火灾隐患的巡查员、扑灭初起火灾的消防员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员。

  第三十一条由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每年协调组织大型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三十二条积极推动高新科技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推行现代的安全技术,选用高标准的安全装备和职业安全健康仪器、设备、防护用品,追求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化,如应用远程监控、实时监测、GPS卫星定位技术、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靠度检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罐体管道泄漏自动关闭技术、冲剪压切设备刚性刹车系统等安全科学技术成果,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全面推进“科技兴安”。

  第三十三条加强公共安全公益性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各单位和企业、学校、社区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各类教育基地的主渠道作用,深入推进安全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在工作、出行、居家等方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尤其要将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少年儿童抓起,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编唱安全知识儿歌、印制安全知识画册、制作安全知识动画片等形式,提高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实现安全知识“教会一个小孩、提高一个家庭”。

  第三十四条按照《关于印发龙岗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安办〔2013〕61号)的要求,开展安全培训。

  (一)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素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新上岗的安全监管人员要在上岗1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到2014年末,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制度,完善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台账和档案。到2015年底,全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五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区组织(编办)、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人员力量不足和数量庞大的受监对象等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配足配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队伍,对在安全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人员,在提拔任用和评优评先时应优先考虑;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所需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优先配置、优先使用;各单位、各社区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设施、设备保障,对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场所、设施和执法检查设备要优先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调动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力量,通过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一)各单位应坚决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协调解决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和职业健康诉求。

  (二)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区安全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市民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的有关规定,对积极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市民给予奖励。

  (三)各单位对区安委办督办或转办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按要求反馈查处情况。

  第三十七条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各执法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梳理,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通报,并严格落实有关处罚措施;区安委办每季度应对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进行梳理,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通报,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区安委办要制定安全生产日常考核通报制度和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通报考核评估情况,并抄送区组织(编办)、人力资源部门。区消安委办、交通预联办、三防办、食安办等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对各街道、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考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安委办。

  第三十九条对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1年内发生1宗1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连续2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街道及行业监管部门,1年内发生1宗1次死亡2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社区,或者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十条对工作懈怠散漫、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超过年度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或超指标的单位,由区安委办提请区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训诫谈话,并责成其在全区性会议上作出检讨;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区安委办、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和安全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各街道和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勇于担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党政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二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从严惩处。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安全执法监管行动中,遇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阻挠安全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坚决打击。

  第四十三条对涉及面较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街道应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联合执法行动协调组织工作,做好行动小结和信息反馈,其他参与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本部门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职责。对不积极配合,散漫推诿,不认真履行本部门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的,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安委会处理,严重的报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把执法检查、检查督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特别要强化重点企业日常检查巡查,确保重点企业安全主任对本企业安全情况每日检查1次,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情况每周检查1次,社区巡查员对重点企业每月巡查1次,辖区派出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四十五条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保证重点工作任务。对目前城中村、旧屋村、“三小”场所、“三合一”等场所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街道牵头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如涉及执法权限属区级执法监管部门的安全隐患问题,街道应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反映,区有关部门应调整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予以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科    2013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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