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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3〕36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深龙府〔2013〕36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  遵循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7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1.5  适用范围

  1.6  突发事件现状

  1.6.1  自然灾害

  1.6.2  事故灾难

  1.6.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1.6.5  突发事件基本特征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  应急专家组

  2.4  基层应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  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协调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3.2.6  处置措施

  3.2.7  响应升级

  3.2.8  社会动员

  3.2.9  信息发布

  3.2.10  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救助

  3.3.3  保险

  3.3.4  调查评估

  3.3.5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人员防护保障

  4.7  通信和信息保障

  4.8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0  科技支撑保障

  4.11  气象服务保障

  4.12  法制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5.5  预案实施

  6  附件

  6.1  龙岗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6.2  龙岗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览表

  6.3  龙岗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区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智慧城区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3)《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1.4  遵循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1.4.7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涉及到本区部门、单位及人员。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未达级别突发事件。本预案指导本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1.6突发事件现状

  1.6.1  自然灾害

  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6.2  事故灾难

  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漏、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6.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6.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加快,积累的社会矛盾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6.5  突发事件基本特征

  龙岗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联系,一种突发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牵头具体制定。《龙岗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详见附件6.1。

  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区应急办负责制定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由区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一般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定(起草)本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应急规划;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请求市支援,并在市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区应急委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委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龙岗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览表》详见附件6.2。

  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协调、联系)牵头单位的区领导担任,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一般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街道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2.3  应急专家组

  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2.4  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协助基层政府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区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3.1.2  监测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采取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四级预警信息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办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

  全区通过加强与市气象局的沟通建立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龙岗区政府在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包括特定区域小区广播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等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由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区政府按照市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各街道在处置突发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一般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处理完毕后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属于较大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和单位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30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向区应急办报告。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负责处置的街道或单位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各街道办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应急委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Ⅳ级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市的突发事件;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区(新区)的突发事件;区(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发生跨街道办的突发事件;街道办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龙岗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详见附件6.3。

  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2)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5)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事发地的街道在区应急办、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支援的,向区应急办、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应急办、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应急办、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区应急办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上级政府、应急委或省以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三级)以上应急响应,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在上级政府、应急委或省以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龙岗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详见附件6.3。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有关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和事发地街道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采取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和有关街道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区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有关街道的负责同志组织街道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各自的专业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宣传组、物资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6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⑩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或事发地的街道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其中,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7  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龙岗区现有的应急资源和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的名义,协调省和市驻龙岗区单位、驻龙岗区人民解放军、驻龙岗区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武部应积极协助区应急委协调驻龙岗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积极协调预备役部队和组织民兵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区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龙岗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其他区或者深圳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3.2.9  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活的突发事件,应组织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指定事发地的街道作为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3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活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的新闻宣传组,指定我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区外办(港澳办)、区台办协助区委宣传部发布信息。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或突发事件联动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3.2.10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并通报事发地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告知辖区市民。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会同街道办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同时,会同区经济促进局、街道办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3保险

  本区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区发改局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组织和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3.4  调查评估

  区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区应急委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上级应急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5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街道应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事发地的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组织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必要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省和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建立区、街道二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龙岗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所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分级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2)本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在专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本区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区政府建立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

  (3)区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向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区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有偿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5)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1)龙岗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龙岗交通运输局牵头,龙岗交警大队及相关高速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区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龙岗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建设局、城管局、环保水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人员防护保障

  (1)区政府和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经济促进局牵头协调区内电信运营商,区发改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体旅游局(广播电视局)、龙岗公安分局、事发街道办、有关企业等配合,保障社会方面的通信和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区科技创新局牵头党委、政府方面的通信和信息保障。

  4.8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区应急办(民防办)负责检查指导区各类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突发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全区统一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紧急疏散应急预案。

  4.10  科技支撑保障

  (1)区科技创新局牵头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本区建立互联互通的区、街道二级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汇总、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本区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4.11  气象服务保障

  区环保水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全市气象资源,掌握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4.12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区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1)区应急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部门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3)本区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5.2  宣传教育

  (1)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各类各级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3)本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  培训

  (1)区应急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区委宣传部组织开展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本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

  (2)区应急委定期对区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龙府〔2005〕23号)同时废止。

  6. 附件

  
 

  6.1  龙岗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龙岗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类别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单位

自然
灾害类

1

《龙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区民政局

2

《龙岗区防汛应急预案》

区环保水务局

3

《龙岗区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应急预案》

4

《龙岗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5

《龙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6

《龙岗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应急办(民防办)

7

《龙岗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8

《龙岗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区城管局

9

《龙岗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龙岗交通运输局/龙岗交警大队

事故
灾难类

1

《龙岗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龙岗交通运输局

2

《龙岗区处置道路交通(含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龙岗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房建设局

4

《龙岗区建设工程抢险应急预案》

5

《龙岗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龙岗供电局

6

《龙岗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安监局

7

《龙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

《龙岗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经济促进局

9

《龙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区环保水务局

10

《龙岗区核事故和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11

《龙岗区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

《龙岗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龙岗公安消防监督大队

13

《龙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龙岗市场监管分局

14

《龙岗区核事故场外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区应急办(民防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1

《龙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2

《龙岗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龙岗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经济促进局

社会安全事件类

1

《龙岗区生活必需品区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龙岗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龙岗区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区住房建设局

4

《龙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发改局

5

《龙岗区涉外(港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府)办

6

《龙岗区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台办

7

《龙岗区处置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8

《龙岗区处置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区委政法委

9

《龙岗区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龙岗公安分局

10

《龙岗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1

《龙岗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

12

《龙岗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体旅游局

13

《龙岗区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教育局

应急保障类

1

《龙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注:以上专项应急预案共计40个,其中自然灾害类9个,事故灾难类14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3个,社会安全事件类13个,应急保障类1个。

  
 

  6.2  龙岗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览表

龙岗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览表

类别

指挥部名称

总指挥

牵头单位

自然灾害类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分管区环保水务局的区领导

区环保水务局(三防办)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联系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区领导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分管区城管局的区领导

区城管局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分管区应急办(民防办)的区领导

区应急办(民防办)

事故灾难类

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安监局的区领导

区安监局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经济促进局的区领导

区经济促进局

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住房建设局的区领导

区住房建设局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分管消防工作的区领导

龙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分管龙岗交通运输局的区领导

龙岗交通运输局或龙岗交警大队

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

联系龙岗供电局的区领导

龙岗供电局

区供排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环境水务局的区领导

区环保水务局

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联系龙岗市场监管分局的区领导

龙岗市场监管分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卫生局的区领导

区卫生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分管食品安全的区领导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经济促进局的区领导

区经济促进局

社会安全事件类

区反恐指挥部

分管政法的区委副书记

龙岗公安分局

区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委政法委

区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部长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区涉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台办

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经济促进局的区领导

区经济促进局

区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教育局的区领导

区教育局

区涉外(港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委常委、区委(府)办主任

区委(府)办

区舆情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文体旅游局的区领导

区文体旅游局

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分管区经济促进局的区领导

区经济促进局

  注: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共计27个,其中自然灾害类4个,突发事故灾难类10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3个,社会安全事件类10个。

  6.3 龙岗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指挥中心;区几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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