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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3〕6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查督办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9日

  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查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安全管理委员会行使安全生产督查督办职权,具体工作业务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条 督查督办范围包括:

  (一)群众投诉、上访、来信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

  (二)上级机关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区、街道办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批示件及需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批示件;

  (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督查、督办事项。

  第四条  各街道办及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转办的各类安全生产督查督办案件的落实、办理,并按时回复交办单位。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可以通过发函、电话、传真等形式实施。

  第六条 督查督办函件分下列几种形式(以下统称为交办函):

  (一)转办函。对一般的事务发出转办函,将办理内容、办理要求、反馈时限通知承办单位。

  (二)督办函。对重大、复杂的事项发出督办函,将任务分解到所辖范围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并将办理内容、办理要求、反馈时限函告承办单位,并附上领导批示和有关材料复印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督办件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以及督促落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领导。

  (三)催办函。转办、督办程序实施后,为了及时了解督办件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对超过时限尚未反馈处理结果的适时加以催办。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做好有关任务调整、力量调配及相应的协调工作。

  承办单位收到函件要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查督办单位转来的督查、督办、催办等各类交办函件或传真、电话,要及时办理,组织落实,并按时书面回复交办单位。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职责范围,应当在3天内向交办单位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函后,因案件复杂,或者因执法程序的问题,以至于不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的,仍应及时回复,并在复函中交代后续的跟踪处理措施。

  第九条 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疑难案件,由区安委会(或区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布置各相关单位具体工作任务,并指定牵头单位。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会议的最终决议组织落实,并及时向牵头单位反馈办理情况。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各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后形成综合情况,并及时报区安委会。

  协调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第十条  对重大疑难事项实行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案件,须在交办函中注明“挂牌督办”字样,并在函件中要求承办单位每周汇报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结。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单独承办的)或牵头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须形成综合情况报区安委会,经区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阅批后视为结案。

  第十一条 交办单位收到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情况,应认真审查其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工作是否落实,并及时将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必要时形成《督查督办反馈》报区领导审定后再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对在办理督查督办事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区安委会给予奖励。

  对督查督办事项拖延不办的单位,区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酿成重、特大事故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印发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查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府办〔2003〕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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