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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2〕6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行为,择优选取承包单位,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筑廉洁诚信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概算批复)或者财政资金安排批文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装修、修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挡墙护坡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等),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和办公场地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从中择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企业建立承包商预选库,发包人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预选库的建立应当遵循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选库的名录编制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库名录,规范预选库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库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预选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预选库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九条 承包商提交加入预选库申请时,应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预选库分类

  第十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工程服务承包商三类预选库。

  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其他类别的承包商预选库。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商预选库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组成。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预选库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送变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组成。

  第十三条 工程服务承包商预选库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类别的服务承包商组成。

  第十四条 承包商可根据企业资质和自身情况按不同类别申请加入上述预选库,并按照其所在类别的资质业务范围承接小型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预选库时确定的类别承接工程或参加工程的投标。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工程的投标。

  第十六条 暂未列入预选库类别的施工、服务小型建设工程,不受承包商预选库的限制,但其发包行为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目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5〕114号)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库中所属的类别。

  第十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轮空制。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承包商1个年度内在全区范围内中标工程达到10项,本年度内暂停其参加全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入选办法

  第十九条 预选库采用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抽签(评审)确定、动态考核的入选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入选预选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受理申请前3年内在龙岗区有相应的国有或集体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

  (四)在深圳市范围内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地、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五)依法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一)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六)阶段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或因不良行为记录受到红色警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被建设单位上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八)承接违法建筑施工、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一)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列入预选库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预选库,并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预选库类别组别、录取名额设置和具体的择优录取方式方法,在受理申请之前根据当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需要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请加入预选库某一类别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重新组织招标或者直接进入预选库;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随机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进入预选库。

  第二十五条 预选库周期内承包商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录取。

  第四章 申请与入选

  第二十六条 2个年度1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库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名单。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资质等条件申请加入预选库相应的类别组别。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申请加入预选库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上一年度在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五)在深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

  (六)至少2项近3年在龙岗区的国有或集体工程业绩证明;

  (七)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与入选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龙岗建设信息网站、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网站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招标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入选方法、类别组别、录取名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查申请人材料;

  (四)确定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申报的所有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龙岗分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若合格申请人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龙岗分中心通过随机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名单;若合格申请人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所有合格申请人可确定为中标人名单;

  (六)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龙岗分中心网站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中标人名单列入预选库,并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小型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履约评价;

  (四)不从事围标、串通、转包、挂靠、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库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和在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承包商,直接清出预选库,并录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对被建设单位反映有违约行为的承包商,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并暂停其小型建设工程投标资格3个月。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1年内无故不参加采用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的小型建设工程次数达到3次的,予以警示;

  (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暂停其投标资格6个月。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预选库: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已不再具备入选预选库基本条件的。

  承包商被清出预选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被清出预选库的承包商,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或在本周期内补录时将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被清出预选库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其缺额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录取。

  第三十八条 对被暂停投标资格、清出预选库和补充录取的承包商名单应当及时在龙岗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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