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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2〕4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行为,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条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简称区土地监察局)负责日常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临时建筑进行审批,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由区土地监察局负责:

  (一)拟建临时建筑属于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临时建筑拟建在从未开发的已出让土地上的;

  (三)拟建临时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

  (四)其他情况复杂的临时建筑。

  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领导召集,土地监察、规划国土、城市更新、住房建设、监察、消防、安监、卫生、环保水务、市场监管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城市更新、住房建设、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负责对区土地监察局送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及对通过审批的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依据职权对没有取得许可、不按许可范围进行临时建设或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区土地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规划国土、安监、卫生、环保水务、市场监管、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建筑的管理。

  第四条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并从严控制商业性临时建筑的审批。

  除急需的工商经营性公共服务配套临时建筑外,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工商业经营性临时建筑。

  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对在住宅区内申报商业性临时建筑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应提交期满自行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保证自行拆除使用期满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建设行为不得影响原用地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条件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个人不自行拆除的,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依法强制拆除。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有关规定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第七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用地权属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临时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

  第九条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在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依本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安全、质量等负责。

  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

  (二)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已确定为闲置土地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时建筑所在土地,必须是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书的土地,或已批非农建设用地。禁止以临时建筑的形式变相闲置已出让土地;

  (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三)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必须提交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前无条件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保证手续;

  (五)在临时建筑使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必须在取得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审批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取得消防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的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报告;

  2.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申请表;

  3.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资料;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或《房地产证》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宗地图(或红线图);

  6.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

  7.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图机构意见;

  8.主体工程红线外的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需提供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9.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

  10.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消防审核文件;

  11.建设单位或个人关于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内容

  1.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

  2.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3.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审核手续;

  4.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后退用地边界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用地许可要求;

  5.建筑面积控制:建设规模较大(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时,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建设规模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较小(建筑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时,临时用房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6.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7.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兴建临时施工用房,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且不得对城市景观造成较大影响;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由区土地监察局收文窗口统一收文受理临时建筑的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收文并开具收文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2.送有关部门审查。区土地监察局窗口收文后,由单位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对临时建筑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别送城市更新、住房建设等部门和辖区街道办审查,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书面审查意见并送达区土地监察局。必要时,承办人员还应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安监、卫生、环保水务等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

  承办人员还应会同辖区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察看,同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3.审批结果

  (1)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退文,并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2)承办人员汇总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相关审批规定的,提出意见后,区分情况分别报区土地监察局局务会或区联席会议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区土地监察局核发《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应在施工图纸上加盖专用印章,然后转窗口送达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转窗口送达申请人。

  4.公示或听证。对在住宅区内增建公益性临时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或听证,由承办单位组织进行。承办单位应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收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要求组织听证的,有关听证事项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动失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开工的,须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临时建筑须进行规划验收,按照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文件,验收合格的,由区土地监察局发给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时建筑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临时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文件(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4.其他有关文件。

  (二)审查内容

  1.建筑主体竣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2.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批准的施工图一致;

  3.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图一致;

  4.临时建筑面积不超过《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

  (三)审批流程

  1.申请。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规定的程序进行。

  2.提出意见。区土地监察局窗口收文后,由单位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先核对送审资料及测绘资料等,后会同质检站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发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对符合许可审查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许可要求的,提出意见后逐级报批。

  3.审批结果。

  (1)经审批同意的,在原批准的建设图加盖验收合格章,由区土地监察局核发《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转窗口送达申请人。

  (2)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审查内容”的第1、2、3项的,区土地监察局说明理由并要求限期整改, 转窗口送达申请人。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整改后再按本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验。

  (3)临时建筑面积超过许可面积的,应拆除超出的建筑面积后再予以验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区土地监察局作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时,在2日内将情况通报相关街道办。区土地监察局及各街道办要建立临时建筑台账,将批准建设的每宗临时建筑登记在册,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注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建设之日起算。期满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区土地监察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建设临时建筑应在显著位置悬挂“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标志牌由区土地监察局统一监制,在动工建设时悬挂,实行挂牌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临时建筑负有审批、审查、监督、查处、拆除等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临时建筑负有审批、审查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因越权审批、无审批权而擅自审批等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暴力、威胁、利诱、伪造、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的,由区土地监察局依法撤销其许可手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撤销的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自始无效,相关的临时建筑视为乱搭建,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龙岗区其他有关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龙岗区政府授权区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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