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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2〕32号关于印发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体、公园和公共交通等独立占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统称为公共设施)项目,区政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由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政府按协议约定给予投资人适当的补贴。

  投资人扣除政府补贴额后的投资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成本。

  第三条公共设施的产权属政府所有,由政府指定设施使用单位行使业主权利,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出让或划拨给业主单位。一般情况下,学校的业主单位为区教育部门,医院的业主单位为区医疗卫生部门,公交首末站的业主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门,除另有规定外,市政道路及其他设施的业主单位为辖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由街道办统一管理并在建成后向市政道路及其他设施的使用单位移交。

  第四条区城市更新部门是全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投资人开展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业主单位负责向投资人提出公共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并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加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决策会议,代表政府接收和管理建成后的公共设施等相关工作。

  公共设施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负责协助投资人解决在项目建设过程的相关问题,依法开展项目用地的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代表政府接收和管理建成后的公交首末站、市政道路、桥梁和交通安全设施等相关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部门应按区政府相关并联审批改革方案,加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资金投资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的计划管理和目标考核。

  投资人与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的,可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先行协调,再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投入;投资人应与区城市更新部门共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专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应包括项目用地的土地整备、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和工程建设相关的全部资金。

  在项目前期阶段,投资人首期注入专账资金不应少于项目用地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预算资金总额的30%,余额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消和限期30天内可足额支付的银行保函。

  在项目实施阶段,投资人还应按监管协议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前30天注入资金,同时应向区城市更新部门抄送1份向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提供的金融机构支付保函。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七条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有意向的城市更新项目投资人可向项目辖区所在街道办提出提前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之配套的周边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请求政府解决的其他问题等内容。

  街道办应对申报公共设施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存在问题及对多个意向投资人的选择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城市更新部门。

  第八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应与意向投资人就公共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协商,并就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匡算、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监管专账的设立、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及其他有关责任等达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区城市更新部门拟定公共设施项目建议书,统一向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交通运输、业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综合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监管

  第十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公共设施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决定,通过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前期工作的三方监管协议,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人。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匡算总投资、建设内容和标准、完成前期工作的时限、专账监管资金、资金筹措、资金监管、产权性质、项目移交、政府补贴的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尚未完成收(转)地或房屋征收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有关程序依法做出征收决定,辖区街道办可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开展项目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工作,所需资金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第十一条投资人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的构成应相当于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所要求的专业人员构成和数量;投资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完成以上工作后,区城市更新部门可根据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投资人出具《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确认书》。投资人据此作为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投资人应参照《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8〕29号)及相关并联审批改革方案,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周边  公共设施的前期立项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报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人编制的项目设计方案,应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确认后再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人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经征求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后,报发改、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区发改部门按程序组织概算评审,并向投资人批复项目投资概算。经区发改部门正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即为项目的计划总投资,作为政府补贴资金额度计算的依据。

  概算批复应同时抄送区财政、审计、城市更新部门及业主单位。

  第四章项目建设期间监管

  第十五条公共设施项目概算批复后,区城市更新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建设期间的三方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标准、工期和计划进度安排、专账监管资金、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劳动保障、资金筹措、资金监管、产权性质、项目移交、政府补贴额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和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应低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经征求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后,报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批准,同时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和业主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投资人应依法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不得恶意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到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保障,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投资人的单位性质属国有资产控股的,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应按国有控股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属其他性质的,可按其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工程所用的主要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苗木等选择方案以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征求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后,报区城市更新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投资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取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并每月向区城市更新部门、业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监理单位受投资人委托,应遵照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监理月报应同时抄报业主单位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并书面告知区城市更新部门。

  第二十条工程完成后,投资人应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完成后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第五章补贴资金核拨

  第二十一条政府给予投资人的补贴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并在当年本级财政收入中列支。补贴资金计划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需要,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区城市更新部门拟定,并优先列入政府当年(或下半年调整)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政府给予投资人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区发改部门批复的公共设施项目总概算的40%,特殊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一)对于项目总概算不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并移交后,投资人可向区城市更新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区城市更新部门核实后,向区发改部门申请下达项目总概算补贴额度70%的投资计划,由区财政部门划拨到投资人的监管专账。余额待项目审计完成后,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核拨。

  (二)对于项目总概算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可按每3000万元投资进度申请核拨1次相应的补贴资金。当核拨到项目总概算补贴额度的70%后停止,余额待项目审计完成后,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核拨。

  第二十三条投资人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图和竣工结算,报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核对现场确认后,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审核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经区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果少于区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核减相应比例的补贴资金,同时追究投资人的法律责任;如果高于区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除了区政府另有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决定外,仍然按照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40%核拨补贴资金总额。

  第二十四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概算批复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各提取20%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所提经费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管理所需的会务、交通、专家评审、项目考察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等开支。

  项目建设管理经费的投资计划在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时下达,区财政部门可先行提前分期拨付。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投资人违反前期监管协议,项目前期资金不到位,不主动参与收(转)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无法按监管协议期限完成项目用地房屋征收和项目报建等前期工作,区城市更新部门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取消投资人资格,终止监管协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投资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投资人违反建设期间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  区城市更新部门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取消投资人资格,终止监管协议,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由业主单位收回,区城市更新部门研究后续处理方案报区政府审议。

  政府按照经区审计部门核定的完成投资额给予20%的补贴,补贴须优先用于投资人遣散参建单位和社会维稳的开支。投资人所完成的投资额,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现状图并编制结算书后,报区审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虚报项目概算,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责令投资人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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