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1年 > 第7期

深龙府办〔2011〕45号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06〕25号),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节能减排工作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原则。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

  (三)环境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将环境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在扶持对象的选取、专家评审、扶持金额的确定、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三废”、建筑废弃物、污泥等综合利用,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以及生产过程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二)新能源和节能产品项目。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及节能产品等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三)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及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从事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量验证等相关工作的服务性企业及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300万元。

  (四)节能减排改造应用项目。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减排等方面的技术产品应用、工艺改造等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高污染设备项目。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已通过了省、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项目单位所聘请专业机构是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可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六)其他区政府指定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在龙岗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必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申报单位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补助和金融中介杠杆贷款。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补助类项目

  1.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一)至(三)款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2%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四)款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五)款范围的项目,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的单位给予5万元审核费用补助;对实施能源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审计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3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贴;对实施能源审计所聘请的节能服务机构予以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类项目

  重点扶持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的金融杠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风险准备金比例在20%至40%范围内。

  第八条对年度内已经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类、旅游业类、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质量振兴类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者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同年度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单位按当年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申请单位可登陆龙岗政府在线(www.lg.gov.cn和龙岗新闻网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申请单位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扶持申请报告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

  (三)属于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所列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属于生产或推广应用的还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品牌、技术等证明材料。

  (四)属于第四条第(四)项所列项目的,需要提供改造技术分析报告等材料;

  (五)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项目的,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需要提供通过省、市、区部门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能源审计项目需要提供能源审计机构节能技术服务类证明、能源审计合同、发票、能源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安排审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项目的投资、运行等情况,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的项目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程序。

  (三)属于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的项目,结合行业特点,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每个专家提出意见,再由专家组签署综合意见;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项目,依项目情况,可以不经专家评审程序。

  (四)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根据审核项目运行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意见,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区联席会议确定的扶持意见,由区财政部门对拟扶持单位(或项目)在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等。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专项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金补助类。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最终确定扶持的项目下达扶持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

  1.属于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先予以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收到补助资金6个月后,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项目运行良好达到审核要求的给予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未达到审核要求的,暂缓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项目单位整改达到审核要求后给予拨付。

  2.属于第四条第(四)至(五)项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资助类。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方式的项目经区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具体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及规定办理。项目在获得金融机构放贷6个月后,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未达到审核要求的项目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经检查未达到要求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项目审核情况报送至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金融中介机构依法取消扶持,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在龙岗区的扶持申请。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资金拨付,并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项目扶持效益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

  区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进行绩效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项目单位虚报、瞒报、冒领等违反本规定条款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根据项目申报表的相关承诺,责成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扶持资金,未按要求时限返还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依照法律程序追讨。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取消其在龙岗区承接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由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申请项目终止,不予以拨付剩余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政府研究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深龙府办〔2009〕5号中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