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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1〕43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暨提前进入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并提前进入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决定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划为森林防火区,并将七娘山、排牙山、鸡公山、红花岭、清林径等重点林区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森林高火险期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高火险天气另行规定和通告。

  二、2011年下半年提前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在此期间,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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