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1年 > 第2期

关于印发《龙岗区加强维稳联络员、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龙委办〔2011〕12号

各街道、区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加强维稳联络员、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5日

  龙岗区加强维稳联络员、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目标任务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推动维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推进幸福平安龙岗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加快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维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各主管职能部门、各街道和基层组织充分履行职责,社会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维稳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维稳预警防范、动态控制和矛盾纠纷调处能力,使维稳网络更加完善,队伍素质明显增强,运行机制科学规范,做到社会动态在一线掌控,维稳力量在一线联动,矛盾纠纷在一线化解。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维稳联络员岗位职责:

  (一)积极推动本街道、本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维稳决策和部署,了解工作进度,提出意见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关注维稳新动向、新情况,适时向区委维稳办反馈本辖区、本行业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及处置情况。

  (三)协助单位领导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每月牵头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及研判报告,重大或紧急情况一事一报。协助单位领导加强检查督促,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维稳工作。

  (四)做好下情上报和上情下达。及时掌握本单位维稳机制建设,资料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维稳工作落实情况。

  (五)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总结本单位维稳经验和成绩。

  第四条维稳信息员岗位职责:

  (一)全面收集维稳信息。深入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发现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信息搜集范围为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非正常上访、群体访、规模性聚集、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采取极端行为滋事闹事等行动性信息和苗头性信息等。

  (二)及时报送维稳信息。特别重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率要达到100%,信息在半小时内报至街道办(区职能部门);较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率要达到85%,信息在1小时内报至街道办(区职能部门)。对一时难以辨明事件危害程度和可能发展蔓延的,必须及时上报主要信息。重要敏感时期实行日报、专报和零报告制度。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一)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 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二)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三)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街道办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首席人民调解员职责: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调解疑难复杂纠纷,对带有普遍性的纠纷提出工作意见;可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具体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配备要求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上级维稳部门要求,区维稳成员单位要指定本单位维稳联络员。

  (一)配备原则。区维稳成员单位联络员由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或业务关联密切的科室领导担任。各街道至少指定联络员2名,互为AB角,其中一名由维稳及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担任。

  (二)配备范围。各街道要在各社区、所站点和重点企业配置相应的联络员。区维稳成员单位要在主管行业基层单位、重点企业配置相应的联络员。

  (三)配备要求。联络员要有较强的文字能力、调解能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各单位要把联络员登记造册统一报送区委维稳办备案。各单位联络员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因工作需要变动的须及时报区委维稳办。

  第七条区维稳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发展内线信息骨干力量,物建维稳信息员。

  (一)配备原则。布吉、平湖、龙岗、龙城、横岗街道至少配备物建信息员骨干50名,坂田、南湾、坪地街道至少配备物建信息员骨干30名,葵涌、大鹏、南澳街道至少配备物建信息员骨干20名。原则上每个社区至少要有1名信息员骨干,尽可能地在各行业、各重点人群、重点部位物建信息员,抓好动态管理。综管员、维稳联络员、人民调解员和两新组织所有党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兼任本单位的信息员。

  (二)配备范围。各社区、居民小组、各行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群体都要配置维稳信息员,形成区、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四级配套联动、上下贯通的信息网络。

  (三)配备要求。1.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熟悉责任区居民构成、人员动向、邻里关系和生产活动等基层社情民意;2.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能作出前瞻性预测,及时地提供有用的信息和提出合理化建议;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信息员名册由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自行掌握,规范管理。信息员骨干名册报区委维稳办掌握。各单位要注意保密信息员基本资料,保障人身安全。信息员人选要求相对固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配备原则。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部门通过直接聘用、劳务派遣等形式聘任的人员担任。

  (二)配备范围。各街道、各社区和居民小组、500人以上企业、已引入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小区、人民法庭、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医院。

  (三)配备条件。1.成年公民;2.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具有一定的威望和较强的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专职人民调解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区逐步实现全部专职人民调解员具备该条件)。首席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和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等条件。

  人民调解员名册由区司法局统一掌握,规范管理。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九条区委维稳办负责全区维稳联络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奖惩;负责召集联络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各联络员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依时参会。建立健全联络员工作年度述职、实绩档案制度,组织部门要将维稳联络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联络员考核纳入年度区维稳及综治考核范围。

  第十条各街道、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物建维稳信息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奖惩。信息员提供重大不稳定隐患和矛盾纠纷信息,按照《龙岗区维稳情报信息费使用办法(试行)》(深龙维稳领〔2009〕20号)及时奖励。

  考核内容:1.信息数量与质量;2.工作纪律,实行每周报岗及定期、不定期查岗考勤;3.综合素质,每半年对个人形象、工作表现进行1次评议。

  第十一条区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奖惩。各街道、区司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奖励办法,落实经费保障,健全调解奖励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考核内容:1.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2.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量和质量;3.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情况;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5.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严格实行维稳联络员、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动态淘汰机制,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队伍管理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予以淘汰。每年3月份更新维稳联络员、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名册。

  第五章 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区、街道两级的维稳联络员、信息员和调解员队伍培训学习制度,以政策法规、信息控制、应急处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和兄弟区、国内高校的交流和合作,每年定期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责任意识和预防、发现、控制、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区委维稳办会同区司法局负责区级维稳联络员、信息员骨干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加大区级财政经费保障,优先保障联络员、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必要的培训学习和工作经费。落实《关于深化“大综管”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实施意见(深龙委〔2008〕33号)》,完善待遇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维稳办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