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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明确项目拆迁范围内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的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龙府办〔2010〕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拆迁范围内、出让建设用地红线外,需移交的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补偿相关的测绘、评估、测绘和评估复核、移交补偿协议签订和补偿资金的拨付等工作,适用于本工作程序。龙岗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及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全部签订后,完成收购补偿的权利人可按本工作程序申请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
  第四条项目辖区街道办负责委托测绘机构对移交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测绘,确定移交用地范围、面积、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和其他附着物情况。建(构)筑物跨边界的,仅将在移交用地内的垂直投影部分计入移交补偿范围。
  权利人提供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下属中队)测绘或复核过的相关测绘报告,可作为补偿测绘依据。辖区街道办需委托在原测绘报告基础上,进行分割测绘。
  第五条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下称“区城改办”)负责组织对街道办测绘成果进行复核。
  第六条辖区街道办负责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深龙府〔2007〕114号)等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标准和程序,委托评估移交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物业拆迁价值。
  (一)评估时点以用地移交之日为准。
  (二)权利人应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证明文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已灭失的,还应提供经区城改办、辖区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确认的原貌图片或摄像资料等。
  (三)权利人不能提供房屋用途证明文件的,按该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公示用途进行评估。
  (四)房屋已灭失,而相应证据保全不齐的,二次装修的补偿应采用周边区域一般标准。
  (五)评估中涉及区分原村民和非原村民身份等情形需予以区别对待的,视作非原村民身份处理。
  (六)《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搬迁奖励在评估时不予计算。
  第七条区城改办负责组织对街道办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第八条权利人组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原权利人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公共设施用地内原登记产权并查询移交用地内产权情况,拆除地上附着物,清空场地。
  第九条拆除重建类项目在办理用地出让前,应将拆迁范围内的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给龙岗区土地储备中心或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工作程序参照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的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入库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条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按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相关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但该补偿应扣减移交用地上已享受的地价优惠(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定),且不超过市政府返拨给区政府的该更新项目地价收入(该地价收入已扣测绘评估复核督导等工作费用和街道办工作经费)。移交用地补偿资金由区城改办负责核定。补偿资金确定后,由区发改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更新用地出让地价中区政府分成收入纳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实行计划管理。补偿资金经区城改办按规定审核后,由区发改部门按程序从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资金计划中列支。
  第十一条区发改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后,辖区街道办与权利人签订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移交用地范围、面积、补偿资金数额和支付方式等。
  第十二条项目出让、市政府返还给区政府的地价收入到账后,由辖区街道办负责申请补偿资金,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相关程序开展资金拨付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评估、测绘机构由辖区街道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选定;评估和测绘复核机构由区城改办采取年度招标的方式各确定2—3家专业机构,具体项目复核工作委托时由中标专业机构抽签确定。
  第十四条区城改办负责协调拆除重建项目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补偿工作。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区城改办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相关的评估、测绘、复核和街道办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在项目返还给区政府的地价收入中列支。
  (一)测绘费用取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权利人提供经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下属中队)测绘或复核的测绘报告,须分割测绘的,按国测财字〔2002〕3号房产测绘标准的50%计取。
  (二)测绘复核取费标准为复核项目测绘费用的15%。
  (三)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标准下浮10%取费(即在经济特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二次装修查勘费用另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费。
  (四)评估复核服务费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差额累计: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12元/平方米;10—20万平方米的,10元/平方米;20—30万平方米的,8元/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上的,5元/平方米。
  (五)辖区街道办工作经费以补偿评估值为基数计算,按照深龙府〔2007〕114号文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十六条本程序由区政府授权区城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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