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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0〕42号关于印发龙岗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龙岗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20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事故应急体系、污染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范围内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基本摸清我区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妥善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15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污染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铜、锌、镍、氰化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

  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相对集中的龙岗河、石马河等流域及其周边场地及农业土壤。

  重点防控行业:电池业、线路板业、金属制品业(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延压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业、涉处理重金属废物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重点防控企业: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重点防控对象:垃圾焚烧厂飞灰、电镀污泥及其他含重金属工业污泥、其他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受重金属污染的底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等。

  三、主要工作

  (一)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制和信用机制

  1.加快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政策

  将涉重金属污染的主要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范围,将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或物质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精细化工、电镀线路板园区的排污企业列为实施重点。

  2.建立重金属污染企业市场信用机制

  以政府牵头建立的企业环境风险数据库为基础,以环保诚信等级分类管理为核心,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并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企业信用信息、绿色信贷挂钩,实现风险与信用的融合。

  (二)制定规划,严格环保审批,优化产业结构

  1.编制《龙岗区环境保护与建设“十二五”规划》

  2010年底前编制完成《龙岗区环境保护与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环境保护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龙岗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将龙岗建设成最适合居住的城区。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制定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业规划、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的前提,积极引导我区各部门按照条件严格审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的投资和建设,严格控制我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总体规模,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批准新建、扩建配套电镀工序的有关建设项目,停止审批新建专业电镀项目。

  探索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污染状况与风险评估试点工作,对已经投产的重金属污染企业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重金属企业限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有利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项目管理措施。深入贯彻《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鼓励低污染、低能耗、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高新技术产业进入我区。进一步扩大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控制和削减企业污染排放总量。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淘汰一批工艺设备落后、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促使其关、停、并、转、迁。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限期改造和升级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治理设施,实现重污染行业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

  4.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分批次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有关规定,对重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验收,将通过评估验收作为企业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前提条件,未通过评估验收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鼓励重金属污染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生产。

  (三)强化污染治理

  1.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专项排查

  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发〔2009〕112号)要求,全面排查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企业,掌握相关企业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并登记造册,明确工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分布状况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点防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

  2.加大重金属污染企业整治力度,排除环境风险隐患

  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监控网络建设,加大水质、土壤和大气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力度,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化工、电镀和线路板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达标排放整治,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不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一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确保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达标排放。

  3.加强饮用水源地重金属污染排放整治

  加强饮用水源地重金属污染排放整治,加强对淡水河流域等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的跟踪落实,落实生态分级控制措施,严禁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彻底清除一级水源保护区新增排污口,积极推进二级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口取缔工作,对市人居环境委确定的主要水库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隔离管理。

  4.加强重金属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监管

  严格监管重金属污染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各类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对象实施无害化处置,要求其实现达标排放。推进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市场化运作,坚决依法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5.全面整顿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

  加强垃圾焚烧飞灰、垃圾渗滤液的监管,对严重污染周围环境、群众反映强烈、未经处理直排渗滤液等问题严加查处。

  6.积极控制农业土壤重金属污染

  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和类金属砷调查,建立农业土壤数据库,进行农业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建立农业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级别。建立农业土壤监测数据通报制度,以菜地、果园为重点,对区农林渔业局确定的蔬菜种植基地、污水灌溉区土壤进行环境监测。

  (四)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监测

  1.加强对重金属污染排放情况的监测

  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河流和土壤中重金属指标的监测,加强对铜、锌、镍、砷、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项目和类金属砷项目的监测力度,实行月测或季测。

  2.加强在线监控,强化监测、监察、信息能力化建设

  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源的在线监控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将重金属污染监控信息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电子政务综合信息平台及环境监管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重要内容,完善重金属污染监控数据的传输、管理、分析、审核与发布体系。

  3.开展土壤背景值调查

  开展以重金属污染为重点的土壤背景值调查,采用网格化布点,对全区范围内的土壤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

  4.开展重点防控区域的健康监测

  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用饮用水的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实行定期体检和生物监测;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环境污染健康危害预警体系。依法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引起的健康危害事件,妥善解决受害居民诊疗及赔偿等问题。

  (五)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

  1.扶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对重金属污染防治、修复技术、重金属与人体健康关系等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利用废水治理环保试验公共技术平台,鼓励环保企业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力度,推动重金属技术攻关,加快环保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化步伐。

  2.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坚持“引进来,走出去”的环保产业发展战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对引进的环保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

  (六)加强安全建设,防治重金属污染

  1.建立和健全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加强重金属污染与人体健康研究,探索快速有效的重金属污染所致疾病的诊疗方案,根据重金属重点污染源的分布与污染现状,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诊断及事故处理制度;对重点防控区高风险居民实施定期健康体检,加强重金属健康危害与防护的宣传工作。

  3.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制定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的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区发改局、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农林渔业局、城管局、安监局、水务局、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各街道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责任分工相互协调,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区重金属污染排查评估;组织编制《龙岗区环境保护和建设“十二五”规划》;协助市人居环境委制定《深圳市重点污染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引》、《深圳市重污染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方案》、《重金属污染防治社会资金投入管理办法》,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建立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监测体系、防治体系和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区发改局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政策,协助市发展改革委修订《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实施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项目管理措施。负责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监督环保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区贸工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牵头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组织协调全区清洁生产的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和修复等相关研究的科技攻关计划,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相关基础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产业的发展。

  区财政局负责研究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逐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监测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政策。

  区卫生局负责协助制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居民健康监测方案》;负责重金属与人体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大对重金属污染与健康影响的基础性研究投入。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诊断及事故处理制度,参与重金属污染事故医疗应急及救治工作;保障重金属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发生时的医疗设备与药品储备;组织对重点防控区高风险居民实施定期健康体检;组织编印重金属健康危害与防护的宣传手册,组织开展重金属危害和卫生防护科普宣传。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农田、果园的农药使用规范、畜禽养殖业的饲料使用规范,建立和健全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安全;协助市农业和渔业局制定《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技术规范》;组织控制农业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各项工作,加大生态农业的推广力度;在水源保护区和重金属污染严格限制区探索实施农产品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区城管局负责督促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做好焚烧飞灰、渗滤液的处理处置工作;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或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区安监局负责加强对重金属排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区水务局负责对水库、河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主要水库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隔离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探索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利用新政策,对重金属污染情况严重,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探索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结合土壤整治和修复工程,合理利用受污染土地,并对基本农田和耕地实施调整后的补充与保障措施。

  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牵头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各街道办协助配合各部门开展各项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网格管理员的职能,协助市区各部门排查、取缔无牌无证涉重金属排放的地下加工厂、作坊,排查整治蔬菜种植基地、水产养殖基地和水源保护区涉重金属污染源,加大产业调整力度,淘汰涉重金属的低端产业。

  (三)加大投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完善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

  为了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我区要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整合利用好现有区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区有关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要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区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2.确定重点保障领域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将资金用好用到位,确定我区下列重点保障领域:

  (1)重金属污染治理:对企业清洁生产污染减排投入的补助、富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

  (2)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推广,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的研究和试点。

  (3)重金属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区重金属污染监测站点的建设、重金属污染检测仪器的配备和维护、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重金属污染监测网络系统建设。

  (4)规划与技术研发: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重金属污染环境修复及治理技术的研发、重金属污染影响人体健康机理及其诊疗技术的研发。

  (5)宣传教育: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科普宣传及相关公众活动、饮用水及食品安全教育宣传等。

  (6)医疗保障:重点防控区域的医疗救治、应急医疗设施的配备和药品的储备。

  (四)加强科普教育和新闻宣传

  制定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和科普宣传材料,在我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范等方面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6月30日前,根据国家、省、市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

  1.7月15日前,开展重点防控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江河湖(库)区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区环保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为主要责任部门。

  2.7月20日前,开展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区环保局、城管局为主要责任部门。

  3.7月20日至8月20日,开展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区环保局、发改局、贸工局、科技局为主要责任部门。

  4.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在2010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规划的制定和其他对应的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在各行动阶段日截止前将本单位阶段性整治工作的检查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顾嘉嘉,联系电话:28948806,传真:28948326),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

  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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