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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规划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龙岗区规划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前期费是指利用区政府资金开展规划研究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是指提出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使用经费的部门。

  第四条 区发改局是规划前期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受理规划前期经费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区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规划前期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规划前期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各项规划前期工作的轻重缓急,区发改局统筹安排规划前期经费,根据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其调整计划中列支经费。

  (二)确保重点。优先确保重点、重大规划经费,加快推进重点规划项目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实施。

  (三)注重实效。要厉行节约地使用规划前期经费,突出研究重点,确保规划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提高规划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规划前期经费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向区发改部门提出规划前期经费申请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的申请函;

  (二)规划项目立项依据须包括如下依据之一:区领导相关批示、区领导有关会议纪要具体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任务、申请部门对规划项目必要性的详细论证等;

  (三)规划项目计划书内容须包括研究范围、与相关规划成果的衔接情况、取费标准、经费详细预算、研究的深度及达到的目标等。

  第七条 在审批规划前期经费时,区发改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划深度、难度等严格审核取费,控制经费规模。原则上单个规划前期经费在100万元以内的规划项目为一般项目,100万元以上的为重点项目。50万元以内的一般项目规划前期经费,由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50万(含50万元)-100万元的一般项目经费,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点项目经费,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性重点规划项目可先报区主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先行开展规划研究,经费同步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区发改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如需提请常务副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的,则在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经费计划。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递交的规划前期经费计划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规定拨付经费。对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点规划项目,一般应预留合同金额的30%作为待付经费,待重点规划项目成果通过区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审议或由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经费使用部门再根据相关会议纪要或评审报告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剩余的30%经费。

  第三章规划前期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对于规划前期经费在20万元以内的规划项目,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机构。对于规划前期经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规划项目,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机构。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机构的,应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采用邀请招标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专业咨询机构中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规划前期经费计划总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规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的;

  (二)招标后没有专业咨询机构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三)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专业咨询机构不足3家的,或者在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咨询机构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咨询机构不足3家的。

  第十三条 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的咨询机构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咨询机构处选择委托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委托原有咨询机构,且委托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招标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咨询机构只有1家;或者在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咨询机构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咨询机构只有1家的。

  第十四条 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于符合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或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的采购项目;

  (二)经多次公开招标仍无法满足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项目;

  (三)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四)因非单位自身原因而引起的采购任务紧急,集中采购不能满足其时间要求的;

  (五)项目有保密要求的。

  第十五条 规划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应当和经审定后的经费计划范围相一致,不应超范围开支;经费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规划前期经费支出内容,不应超额度开支。

  第四章规划成果评估和利用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规划成果的科学性。规划成果须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对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规划项目,由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报告连同规划成果报送区发改等有关部门备案;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点规划项目应进行重点绩效评估,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报区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审议评估,确保规划成果达到应有的深度和要求,以及充分体现其可操作性。评审通过后,评审报告及规划成果要送区发改等有关部门备案。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一般在规划成果完成后半年内组织。

  第十八条 加强规划成果的转化和利用。区发改部门牵头,把全区备案的规划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效益。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由区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分析规划前期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政府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规划前期经费申报、使用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截留、挤占、挪用经费,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行为,区政府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规划前期经费、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经费、终止规划编制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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