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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10〕5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0年春节将至,为消除火灾隐患和噪声污染,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如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统一燃放。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燃放烟火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在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毁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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