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办〔2010〕61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适应推进特区一体化的工作需要,发挥敢干、想干、快干的精神,切实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打造无缝隙政府、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产业发达、平安和谐、生态优美、人文荟萃的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区,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创新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
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根据特区法制一体化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认真研究相关特区法规,清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审批项目的审批环节、办事流程逐项清理,精减申报手续,简化审报材料,压缩中间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在清理过程中,要与对口上级部门积极沟通,并指导街道对应审批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做到市、区、街道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统一。积极推进网上审批,促进前台与后台、下级与上级、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的清理结果报区法制办、监察局备案。
二、建立完善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制度
各部门应将审批事项、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程序、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决定机关、证件有效期、年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期限等内容在“龙岗政府在线”相应的政务公开栏内公布,做到所有审批事项及要求均可在政府网站查询,所有申请表格可以下载,并定期对公开的内容进行清理,保证公开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要注重减轻申请人负担,归并填报表格,避免同一要件反复提交,减少申报材料,互认审核结果,共享审批证件。
三、建立无条件收文和容缺受理制度
对于符合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各部门应当无条件予以收文处理,统一现场登记,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直接办理类: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凡需通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等程序办理的申请事项,申报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办理,并出具回执。
明确答复类:凡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上级或本区有关发展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应现场作出明确答复,出示政策依据,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暂缓受理通知书。因情况复杂、专业性等方面原因,现场难以判断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明确答复。
容缺受理类:凡申报材料不全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手续、资料的目录和空白表格、填表要求、函件(图纸)样式等相关资料,同时无条件收文并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补充资料期间,各部门不停止审批,采取边催补材料,边进行审核、勘察等可以开展的审查程序。对一般性的容缺资料,各部门明确承诺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即可当场办结;对确实影响审批程序进行的关键性资料,各部门承诺申请人补齐资料后按承诺时限办结。
四、实行上级审批事项代办制、协办制
凡经区审批部门审批后,需按层级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由区审批部门负责向对口的上级部门代为申报。区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所必需的材料及相关事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承诺代为申报的时限,并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系协调,帮助办理并直接对办理结果负责。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涉及的,应直接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审批事项,区对口部门作为协办单位,应当给予申请单位必要的协助。
五、实行“一站式”服务
审批事项涉及审批部门内部多个内设机构(科室、站所)的,审批部门应按照“一个口子对外”的原则,成立统一的审批服务窗口(部门),或由首先受理的窗口(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统一分办,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并转交服务对象。给予审批服务窗口(部门)充分授权,对符合审批要件的事项授权窗口(部门)直接审批。整合、优化内部资料送达、工作衔接、协调等审批流程,确保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六、实行超期默许制
各部门应严格依照本部门的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作出决定,在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内既不批准、也不答复,又无法定理由超期的,视为已作出肯定性答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各部门做出答复的,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妥善保存有关记录,避免产生争议。
七、建立牵头部门协调制和并联审批制
社会投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协调制,对互为前置审批条件、涉及3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协调,并牵头实行并联办理。牵头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基本建设和公共设施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为区发改局;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为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滨海规划国土管理局;工业、商业、物流业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为区贸工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需提供前置条件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为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其他需要多部门联办的事项牵头单位为审批程序的关键部门或最后审批责任部门;必要时,由区政府确定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受理联审事项后,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投资企业)和各有关部门,分头抓紧落实,必要时召开协调会;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一般应一次性完成;各联办单位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对容缺受理和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按照“特事急办、急事先办、平行推进”的原则,明确提出办理意见,以现场会议纪要的责任分工作为办理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按《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龙府〔2010〕11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实行协调会议授权制和缺席默认制
审批协调会议的召集(主办)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将上会协调事项通知参会部门,并附相关材料。各部门应对相关审批事项提前研究,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会议,并给予参会人员明确授权。参会人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视为该部门意见。因出现新情况,参会部门无法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的,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会议通知后无故未派人参加或在会议上未发表实质性意见的,视为同意会议作出的决定和意见,并严格按照会议决定或意见执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部门负责。
九、建立重大项目快速审批通道
区级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各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不以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直接办理本部门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但其他部门意见对审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除外。
审批事项批准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的,区相关部门初审意见为肯定性的,应在按程序上报的同时,将初审意见和上报情况函复项目主体单位。项目主体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最终审批结果可能出现的情况基础上,可根据初审意见开展相关工作。对于提前开展有关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应提出有关建议请示区政府决定。
在欠缺部分条件情况下,相关审批部门可出具初审意见或作出临时许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除外),但项目主体单位须作出书面承诺,按照审批单位的要求及时完善手续,补交相关文件和资料。补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取正式的审批意见或证书。
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确需采用特事急办方式办理审批事项的,项目主体单位或相关部门可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指定责任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先出具批复意见,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服务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十、建立前期工作与审批并联的工作机制
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帮助梳理相关程序,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各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将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同时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为审批部门加快审批创造条件。
十一、进一步细化完善重点领域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区发改局、贸工局、龙岗市场监管分局应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不同特点,分别研究制定强化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的具体措施,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二、健全行政审批监察机制
各部门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事项都应接受我区电子监察的监督,已经实行网上审批的,应主动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尚未实行网上审批的,应使用龙岗区行政审批办理平台统一办理。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各部门的审批服务窗口设立情况、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审批事项的受理情况、牵头和并联审批的执行情况、联合审批协调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等进行严格监察,受理并调查处理行政审批相关投诉举报,对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审批效率以及逃避电子监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警示制度,督促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开展责任追究。
十三、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0月29日(星期五)下班前报区法制办(区政府大楼1209室,联系人:周雅茹、钟惠贤,联系电话:28921677、28902887);区法制办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各部门方案的审核工作;12月1日前,各位副区长组织分管部门对具体实施方案逐个进行研究完善,并统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部门要在12月底前组织审批工作人员开展有关培训,做好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