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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50号 关于印发龙岗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岗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优化供水基础设施配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制定本方案。

  一、我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现状

  我区现有村级小水厂12座,包括鹅公岭水厂、白泥坑水厂、坂田水厂、岗头水厂、雪象水厂、黄牛湖水厂、沙塘布水厂、吉厦水厂、丹竹头水厂、西坑水厂、安良水厂、债头水厂,总供水规模9.8万吨/天。

  二、整合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要求,以提高供水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区域优质供水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用2年时间,依据相关规定完成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关、停、并、转,优化城市水资源配置,创造良好的城市供水环境,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由区水务局牵头,各街道办及供水企业为责任主体,以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推进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整合。

  2、科学整合,优化配置。各责任单位要在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整合工作计划,既要讲求供水生产的规模效益,又要考虑本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

  3、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将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体移交给各相关供水企业,再根据供水规划和实际需求,在进一步完善供水基础设施的前提下,依据相关规定逐步淘汰达不到要求的村级小水厂,由供水企业对用户实施抄表到户。

  4、平稳过渡,保障供水。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的有关资产、债务问题,妥善安置人员,确保供水设施和供水用户和移交接收工作平稳进行,确保原供水用户的正常用水和社会稳定。

  三、整合工作要求和标准

  (一)责任分工

  区水务局:做好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整合工作;协调供水企业接收村级自建供水设施及所在辖区街道办的沟通衔接工作;按整合工作有关规定的时间指导、协调相关水源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对其供应原水;督促、指导街道办、供水企业加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在完成整合之前和保留期间的水质安全保障工作;组织供水企业加快实施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卫生局:加大对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卫生防疫力度,每月对其出厂水、管网水的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报告分送区水务局和相关街道办,确保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

  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会同工商部门做好“清无”等相关执法工作。

  区国资办:牵头负责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会同各街道办、供水企业制定村级自建供水设施(包含水厂、管网)的资产评估方案,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区政府审定;指导、协调相关街道办、供水企业与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谈判、签订协议、移交等工作。

  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对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新建项目不予办理用地选址及规划许可相关手续。

  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妥善处理拟关、停村级自建供水设施土地的管理。

  龙岗工商分局:加大对村级自建供水设施供水乱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会同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相关街道办做好执法工作。

  相关街道办:会同区国资办开展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负责与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所有权人谈判,签订补偿协议和办理移交手续;做好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拟接收供水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妥善解决整合工作中的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

  供水企业:会同区国资办、街道办开展村级水厂供水范围内供水管网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补偿工作;做好接收村级自建供水设施工作;加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保留期间的常规工艺强化和水质检测,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做好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作。

  (二)资产评估及评估费用

  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村级自建供水设施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村级水厂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评估费用由区国资办向区财政申请。对村级水厂供水范围内由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建设的供水主干管网(口径DN100以上,含DN100的主干管)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上述工作要在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

  (三)费用补偿

  村级水厂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进行适当补偿,补偿费用需扣除政府投资、补贴部分后在转地资金内列支。具体补偿事宜按“一厂一策”原则,由街道办与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所有权人谈判确定。对小水厂供水范围内由股份公司投资建设的供水主干管网(口径DN100以上,含DN100的主干管),采取按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市、区政府投资补贴部分)给予适当补偿的原则,经核定后由供水企业予以补偿。

  补偿费用经街道办、供水企业与村级小水厂所有权人三方共同确认报区政府审定后,由街道办、供水企业分别与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不同渠道支付补偿费用。

  完成补偿后的村级小水厂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网产权(不含所占用土地产权及政府投资补贴形成的管网)归供水企业所有。完成补偿后的小水厂厂房、设备设施等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国资办移交市国资委,由其统一委托供水企业管理。

  (四)人员安置

  按照“一厂一策”原则,由街道办、供水企业共同与水厂所有权人确定人员安置方案。各街道办要做好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拟接收供水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工作,妥善解决整合工作中的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各供水企业要做好村级小水厂原有人员的安置工作,村级小水厂原有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接管供水企业统一接管,其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原有水平。

  (五)办理移交手续

  村级自建供水设施完成资产补偿、人员安置后,由街道办、供水企业负责与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所有权人签订移交协议,办理整体移交手续。此项工作在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

  (六)水价和水厂用地问题

  供水企业在接收村级小水厂的管理后,执行本供水企业的现行水价,在保障供水的同时,要加快供水管网和水厂的更新改造,并按照相关规定和《龙岗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责任一览表》(见附件)的要求,在2010年6月30日前尽快淘汰和关闭村级小水厂。

  对需保留的小水厂用地,由规划部门划定用地红线,国土部门完善用地手续。需淘汰的小水厂关闭后,区政府组织移交土地,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处置,可建设用地原则上仍保留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龙岗区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务局局长和区国资办主任担任。区水务局、卫生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国资办、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工商分局、深水龙岗水务集团、平湖街道办、坂田街道办、南湾街道办、横岗街道办、大鹏街道办以及布吉供水有限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推进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

  相关街道办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本街道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于2009年8月10日前报区水务局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

  相关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内村级供水设施整合的责任单位,要按照整合工作的目标要求,做好村级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拟接收供水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工作,保障整合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原村级供水设施服务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有关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开展接收工作,同时加大对供水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更新力度,保障群众享受到优质的供水服务。各村级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要提高认识,服从大局,做好供水设施及用户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

  为及时掌握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进展,各成员单位要每月5日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四)广泛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广泛宣传整合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原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所服务的用户切实感受到整合工作在水质、水压、水价、供水服务等多方面所带来的好处,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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