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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09〕103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行为,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三条龙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临时建筑的审批、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旧改、建设、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通过审批的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各街道城管办负责代为受理临时建筑的申请,各街道城建等部门提供技术指导,街道城管办分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汇总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提出意见后送区执法局审批。

  各街道执法队依据职权对没有取得许可或不按许可范围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安监、卫生、环保、水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建筑的管理。

  第四条 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并从严控制商业性临时建筑的审批。

  除急需的工商经营性公共服务配套临时建筑外,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工商业经营性临时建筑。

  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对在住宅区内申报商业性临时建筑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前,应提交期满自行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并送临时建筑所在地的街道执法队备案存档,保证自行拆除使用期满的临时建筑及临时建设行为不影响原用地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条件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个人不自行拆除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有关规定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第七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用地权属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临时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除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时建筑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临时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在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依本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安全、质量等负责。

  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

  (二)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位于龙岗中心城范围内的;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

  (八)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

  (九)已确定为闲置土地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规定,前款第(六)项龙岗中心城范围是指龙岗区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时建筑所在土地,必须是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书的土地,包括已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临时用地。禁止以临时建筑的形式变相闲置已出让土地。

  (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情况要求;

  (三)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必须提交在街道执法队办理了备案的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前无条件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保证手续;

  (五)在临时建筑使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必须在取得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一节 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建筑审批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两个阶段。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需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四条临时建筑每个阶段的审批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临时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报告;

  2、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或《房地产证》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宗地图(或红线图);

  6、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

  7、主体工程红线外的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需提供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8、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

  9、建设单位或个人关于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及在临时建筑所在地的街道执法队的备案证明;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内容

  1、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国土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以临时建筑的形式变相闲置已出让土地;

  2、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3、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后退用地边界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用地许可要求;

  4、建筑面积控制:建设规模较大(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时,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建设规模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较小(建筑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时,临时用房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5、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6、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兴建临时施工用房,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且不得对城市景观造成较大影响;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由各街道城管办代为统一收文受理临时建筑的申请,并对申请资料进行检查,街道城建等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各街道城管办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并代为开具收文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

  2、提出意见。街道城管办收文后,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别送规划、国土、旧改等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书面审查意见并送达街道城管办。必要时,街道城管办应将申请材料分别送消防、环保、建设、安监、卫生、水务等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

  街道城管办必须到现场察看,同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3、审批结果

  (1)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退文,并由街道城管办送达申请人。

  (2)街道城管办汇总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相关审批规定的,承办人员提出意见后,在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专用印章,并将全部办文材料送区执法局审批。街道城管办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及全部材料送达区执法局。经区执法局审批同意的,由区执法局核发《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同时在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专用印章,然后转街道送达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转街道送达申请人。

  《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有效期6个月,自核发之日起计算,逾期需重新办理。

  4、公示或听证。对在住宅区内增建公益性临时建筑的要进行公示或听证,由街道城管办组织进行。街道城管办要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收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要求听证的,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办理。

  第二节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手续后,临时建筑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应当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取得消防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

  3、临时建筑应当办理消防审核的,要提交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消防审核文件;

  4、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图机构意见;

  5、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查内容

  1、临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要求;

  2、施工图在批准的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并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图机构意见;

  3、临时建筑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审核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审核手续。

  (三)审批流程

  1、申请。按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规定的程序进行。

  2、提出意见。街道城管办代为收文后,对经审图机构审查的图纸、消防手续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意见。对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承办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发出施工图设计修改意见文件;对符合设计方案要求或经修改符合设计要求的,承办人员提出意见,在施工图纸上签名并加盖专用印章后送区执法局审批。街道城管办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及全部材料送达区执法局。

  3、审批结果。经区执法局审批同意的,在施工图纸上签名并加盖专用印章,由区执法局核发《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转街道送达申请人。审批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转街道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动失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开工的,须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三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须进行规划验收,按照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文件,验收合格的,由区执法局发给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临时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文件(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4、其他有关文件。

  (二)审查内容

  1、建筑主体竣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2、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批准的施工图一致;

  3、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图一致;

  4、临时建筑面积不超过《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

  (三)审批流程

  1、申请。按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规定的程序进行。

  2、提出意见。街道城管办代为收文后,先核对送审资料及测绘资料等,再进行现场勘察,对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发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对符合许可审查要求或整改后符合许可要求的,提出意见,并在原批准的建设图加盖验收合格章后送区执法局审批。街道城管办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材料送达区执法局。

  3、审批结果。

  (1)经区执法局审批同意的,在原批准的建设图加盖验收合格章,由区执法局核发《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转街道送达申请人。

  (2)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审查内容”的第1、2、3项的,区执法局说明理由并要求限期整改, 转街道送达申请人。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整改后再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向街道城管办申请复验,街道城管办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临时建筑面积超过许可面积的,应拆除超出的建筑面积后再予以验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执法局作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时,在2日内将情况通报相关街道办。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要建立临时建筑台账,将批准建设的每宗临时建筑登记在册,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注明要办理消防备案、消防验收手续等有关内容。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应注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建设之日起算。期满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区执法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建设临时建筑应在显著位置悬挂“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许可标志牌”。标志牌由区执法局统一监制,在动工建设时悬挂,实行挂牌施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临时建筑负有审批、审查、监督、查处、拆除等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临时建筑负有审批、审查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因越权审批、无审批权而擅自审批等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暴力、威胁、利诱、伪造、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的,由区执法局依法撤销其许可手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撤销的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手续自始无效,相关的临时建筑视为乱搭建,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前,龙岗区其他有关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龙岗区政府授权区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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