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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38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市人大《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精神,根据我区“老街”片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数量大的实际,为加快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国消防工作会议和全省第七次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采取整治一批、疏导一批、查封关停一批的方式,全面消除各街道“老街”片区各类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龙岗区“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傅新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督办专员周江涛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局、文体局、环保局、城管局、安监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龙岗工商分局、龙岗规划分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各街道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老街”片区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主任由龙岗公安消防大队韩光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龙岗公安消防大队李仲国、邱育明同志担任。

  各街道办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整治疏导方案。

  三、专项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限于“老街”片区。根据我区实际,凡是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划定为“老街”片区:

  (一)片区形成时间较早,无消防规划或规划建设滞后,市政消防设施严重不足或者较落后;

  (二)建筑物密集,街道贯通成排,商铺林立,人员密集,道路狭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无间距;

  (三)大多数建筑物建成时间较早,存在改建、民居改商业用途等情况,耐火等级低,内部结构复杂,疏散通道狭窄或不足,内部消防设施达不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火灾危险性大。

  各街道“老街”片区的界定,由各街道办和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共同划定,报领导小组备案。“老街”片区专项整治工作与全市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的范围重合的,结合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开展。

  四、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任务和分工

  (一)专项整治行动时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时间从2009年7月9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和分工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7月9日至7月24日)

  对照“老街”片区界定的范围,划定各街道需整治的“老街”片区,并对“老街”片区所有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摸底,检查一家,登记一家,建立相应台账(具体表格见附件4),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整治工作做好准备。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联合龙岗公安消防大队驻各街道的公安消防中队负责,区安监局、城管局、文体局、环保局、卫生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协助。

  各单位要于7月27日前将“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动员准备阶段(7月25日至8月5日)

  各单位要依照任务分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充分做好各项相关准备工作。

  要召集“老街”片区业主和经营者召开动员会,宣传本次专项整治疏导行动的目的和宗旨,表明政府整治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广大业主和经营者理解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负责,龙岗公安消防大队驻各街道的公安消防中队协助。

  第三阶段:整治阶段(8月6日至11月14日)

  龙岗公安消防大队作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部门,对排查发现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及时组织防火监督民警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照《龙岗区“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行动的技术要求》(下称《技术要求》,见附件1),根据场所的类型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应予查封的场所坚决予以查封。

  2、对属于“三小”场所的单位,依托龙岗区“大综管”平台,根据《龙岗区关于全面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三小”、“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的方案》要求,由区消防、安监、文体、工商4个部门联合所在街道办进行处置。对“三小”场所中超面积经营的,由辖区街道办组织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超面积经营部分予以查处,责令按照审批要求恢复原状;对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查处;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由街道执法队牵头查处;对“三小”场所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由消防部门联合街道综合整治办公室,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方法。

  3、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根据每家经营场所的不同情况,一户一策,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各营业场所在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按技术标准完成整改工作。各营业场所在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按技术标准完成整改工作后,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要联合各街道办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凡是需要消防前置审批的场所获得《复查意见书》,符合整改要求的,到工商、文体、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申办行政许可。工商、文体、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发出行政许可文书,办理相关证照。

  龙岗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老街片区的日常巡查,对私揭封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做好整治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各街道办和其他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龙岗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

  第四阶段:复查验收阶段(11月15日至12月31日)

  整治疏导阶段结束后,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力量,依照本方案和《技术要求》,对各街道的“老街”片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各街道办年度安全工作考核项目。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会同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区安监局、城管局、文体局、环保局、卫生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管办、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协助。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各级负责”的要求,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属地单位,具体落实到人,整治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要充分发挥“大综管”平台的作用,以街道办为牵头主体,各相关单位依职责具体落实的形式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技术要求》的执行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相关指导和解释工作。

  (三)加强总结和沟通交流

  各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创造性,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彼此间的交流沟通,将整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交流推广。

  (四)严格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行动仅限于方案中界定的“老街”片区范围,要明确区分其他相临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老街”片区范围任意扩大,整治行动的执法文书、技术标准、疏导措施不得在“老街”片区范围以外的区域适用。对辖区街道“老街”片区界定存在争议的,报请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于擅自扩大执法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严格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各相关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工作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于7月17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庄文标;联系电话:28924177,13922802130)。各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阶段性总结和相应表格以书面形式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龙岗区“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技术要求

  2.营业场所分类标准

  3.“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4.龙岗区××街道×ד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附件1:

  龙岗区“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技术要求

  一、应予查封的场所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结合龙岗区“老街”片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实际,对以下场所不予以疏导,直接予以查封。

  (一)“老街”片区的公共娱乐场所中的歌舞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安检合格的,一律予以查封;

  (二)地下半地下或四楼以上(含四楼)的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安检合格的,一律予以查封;

  (三)达不到本技术要求的其他场所,一律予以查封。

  查封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由消防部门落实执法环节,并发出执法文书,依托区大综管平台,由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消防部门联合执行。

  被查封的场所,可申请解封,转变为符合本办法整治疏导标准的其他场所。申请解封的场所,向辖区消防中队提交整改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平面图等)。

  二、“三小”场所整治的技术要求

  对“三小”场所的整治疏导(“三小”场所中的“小娱乐场所”除外),按照深府办〔2007〕59号文规定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整治的技术要求

  (一)场所内每层楼应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安全出口,且每个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0.9米(具体宽度视经营场地面积和人员流量提出要求),安全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凡不符合此项标准的,除该建筑物首层外,其他楼层作为经营场所的,一律予以封停(可转为居住类使用);

  (二)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统一建设和管理消防设施,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消防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三)场所所在建筑物应为非坡式屋顶,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向疏散天面;

  (四)场所所在建筑与周边防火间距不足的,应采用甲级防火窗或者实体墙封堵等有效的防火措施;

  (五)场所内部吊顶(顶棚)部位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隔墙及地面应采用难燃或者不燃材料;

  (六)场所内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①建筑物未设地下水池时,楼顶具备设置消防水箱条件的,应当设置消防水箱,储量应保证10分钟用量(由建设部门认定该建筑物是否可以设置),且消防水箱储水要与生活用水分开;②无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③设置应急照明系统;④设置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标识;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⑥经营场所内每50平方米配备一具以上的不小于4公斤的ABC灭火器;

  (七)场所的电源线路应穿套阻燃管保护,总电器开关必须采用防漏电开关;

  (八)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的临街面应设置大面积可开启的玻璃窗,不得有广告牌遮挡,二楼以上不得设置防盗网;

  (九)每层楼的安全出口应设乙级以上要求的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十)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本技术要求仅适用于龙岗区“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由区“老街”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人:付名声;联系电话:28924781,13802227298)。已经整治疏导的场所今后如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附件2:

  营业场所分类标准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范围

  歌舞娱乐场所,主要包括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三小”场所的范围

  (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厂、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和住宿等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三、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施行),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附件3: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其他既有建筑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如省出台新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以省标准为准。

  一、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二)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和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三)场所内应按每75㎡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四)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五)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六)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七)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二、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和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二)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三)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2、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他楼层;

  3、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他楼层。

  (四)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三层以上的则应设置固定铁爬梯。

  (五)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cm、宽度不小于80cm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六)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七)生产性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1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配备2个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八)在建筑内部或毗连不得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如必须设置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九)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十)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十一)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十二)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三、小娱乐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面积超过50㎡的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住宿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中)。

  (三)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包括住宿部分)应采取砖墙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四)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五)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六)场所内应按每75㎡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标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

  (七)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八)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九)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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