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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45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协调机制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区政府系统跨部门、跨层级和跨分管领域协调难、协同力弱的问题,减少行政资源内耗,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政府的统筹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进“无缝隙”政府建设,现就加强工作协调切实提高部门执行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四个层级的工作协调机制

  1、部门层面的日常协调:指对一般性日常工作业务进行的协调。由请示部门或事权部门研究协调解决涉及2个以上部门之间的日常工作事项,或磋商解决一般性的工作事项问题。部门如遇问题须先向事权部门函请解决,部门层面难以协商解决的,由请示部门或事权部门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时需书面说明协调情况。

  2、主办单位层面的牵头协调:指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事项进行的协调。由项目主办单位牵头,召集项目涉及的各协办单位,研究制定落实工作方案,以及研究协办单位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对工作事项进行具体的分解和安排。

  3、副区长(督办专员)层面的统筹协调:指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跨副区长分管领域的重要工作事项以及急难险重工作事项进行的协调。由副区长牵头(或副区长委托督办专员牵头),组织涉及的各部门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事项,或研究审定主办单位提出的业务工作方案或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待协调工作事项,明确工作任务,提出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4、区长层面的决策协调:指对跨副区长分管领域、经两位以上副区长协调仍存在争议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的协调。由区长主持研究待议议题,对存在争议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拍板决策。

  二、确立多元化的协调方式

  5、部门之间的协调方式:部门之间协调日常工作事项,可通过口头协商、电话协商、书面协商函、上门走访等形式进行;主办单位牵头协调难度较大的事项,可通过专题会议、联席会议、现场办公、联合办公、业务通气会等形式沟通协调。

  6、区领导(督办专员)层面的协调方式:主要可采取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等形式研究部署重大工作事项。

  7、副区长均有权协调、调动与项目相关的所有部门(无论是否属于分管部门),分工不分家,其他各位副区长应予以支持。凡是事权在部门、属于各部门职能的业务工作范畴,部门之间能够协商办理的事项,由各部门研究解决,不得将问题上交副区长。

  8、对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部门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主办单位要及时提请分管副区长予以协调。副区长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委托督办专员或亲自进行协调,督办专员无法协调的,应及时报分管副区长协调。

  9、对于跨分管领域的问题,相关副区长既可以共同开会研究,也可以书面或者口头交换意见后由一位分管副区长开会决策。若对跨分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经两位以上副区长协调仍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区长协调。对需提交区长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相关副区长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供会议研究决策。

  三、强化主办单位的协调、协办单位的协同责任制

  10、主办单位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明确规定的主办部门;以及区政府授权或工作会议、文件指定的牵头部门为对应工作的主办单位。

  11、按照部门职能及合理分工的原则,确定政府各项工作的主办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一般情况下,市政府部署的工作明确了市级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区级相应部门即对口明确为主办和协办单位。特殊情况下可由区政府授权或指定主办、协办单位。

  12、主办单位应切实发挥牵头、组织和主动协调作用,对主办工作事项的办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区领导要充分授权并给予大力支持,树立主办单位的权威。协办单位要自觉接受协调,对承担的任务认真抓落实,不推不拖,并主动向主办单位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13、对涉及部门较多、工作事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主办单位应牵头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内容、落实措施、进度要求以及必要的物资保障措施等。一般情况下,专项工作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统一向区政府申请,经费拨至主办单位账户,由主办单位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14、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向其征求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单位应按主办单位的时限要求,予以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否则主办单位可视其为无意见。主办、协办单位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请副区长或区政府研究时,主办部门要同时书面报送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方案。

  15、主办、协办单位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定期碰头研究工作进展问题,形成合力,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四、明确协调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16、各部门要以政府工作的大局为重,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凡属部门职能范围的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

  17、同一问题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定后不再重复开会审议或协调,相关单位要按会议议定意见抓紧开展工作,不得以会议纪要未印发为由耽误工作。

  18、以会议形式进行协调的,会前相关单位应及时沟通,充分论证,形成明确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对重大问题应视复杂程度提交多个论证方案供会议决策,减少会上出现扯皮、推诿、议而不决、决而不断的现象。参会单位可视协调会议规格,分别派出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参会。参会人员代表单位对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视为该单位意见,参会人员不得以单位领导未授权为由不发表意见。

  19、驻区单位是市职能部门派驻龙岗的办事机构,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务实高效地为基层解决具体问题。驻区单位和区属事权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不能因涉及政策障碍,简单地回复“不能办”作为办结的答复,也不能以事权属市相关部门为由不予处理,而应认真分析政策法规,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或方案,及时向市相关部门书面反映,并跟踪落实,防止工作流动序列发生“断档”,导致问题被搁置,影响全局工作。

  20、主办单位负责对主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对工作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部门,主办单位可发出催办函;收到催办函的部门,除有正当理由外,必须立即执行。对重大复杂或督办两次仍不能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可将协调情况书面报请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区政府督查室将协调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21、主办、协办单位如因协调沟通不积极或不配合,导致工作受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22、区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不是协调会。所有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政府各部门在各项具体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应尽可能在四个层面的协调会上研究解决。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事项,报送单位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汇报中加以说明。未经四个层面的充分协调、各有关部门意见有原则性分歧或较大分歧、分管副区长无明确意见的议题,以及未经区长批准的议题,一律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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