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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及时查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责任倒查的主体、范围和标准

  (一)区政府

  按照《关于印发〈龙岗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深龙府办〔2008〕14号,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事故责任的倒查,区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事故责任倒查组进行倒查。

  (二)街道办及行业主管部门

  以下各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的倒查工作由街道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1、一次重伤2人的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含建筑、特种设备事故);

  2、有伤无死违法建筑安全事故;

  3、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恶劣的火灾事故;

  4、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5、一次死亡2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淹溺、山体滑坡等);

  6、瞒报、谎报、隐瞒不报或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给政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

  7、在同一地方或同一场所连续发生类似事故;

  8、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会要求倒查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建立“大综管”网格机制,利用“大综管”网格平台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巡查、检查;

  (二)安全巡查制度是否健全,在日常工作中,安全检查是否到位;

  (三)对导致事故的安全隐患,巡查是否发现,是否及时制定措施并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有效整改;

  (四)对被列为区级及行业本年度重点监控或整治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按有关法律规定或上级要求进行研究布置、投入资金、制定措施、指派专人负责监督整改;

  (五)对群众举报或上级部门限期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是否及时安排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治,整改是否到位、整治效果是否明显;

  (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七)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后,是否及时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三、事故责任倒查的启动

  上述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责任倒查的范围、标准及管理权限,由区安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分别启动。事故责任倒查采取由下至上方式,逐级调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在发生事故后12日内完成倒查工作,并将倒查情况、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接报告后,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在2日内呈报区主要领导。

  四、责任的追究

  事故责任倒查结束后,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权限处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要及时将有关倒查情况书面报区安委办、监察局备案;属区政府权限处理的,由事故责任倒查组将事故问责报告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一并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责任人所在组织管理部门应按照处理决定迅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区安委办、监察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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