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
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方案
为做好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根据2008年市政府520号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对城市化转地补偿范围内未清理地块清理、移交及可建设用地入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深监〔2008〕106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未出让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府办〔2008〕91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初级目标:将清理完毕的可建设用地分步骤、有计划地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在2009年3月底前实现入库率达到95%以上。
终级目标:将可建设用地纳入储备地管理范围,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模式,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移交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龙岗区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玉国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傅新江、王延奎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杜楚明、审计局李志坚、农林渔业局罗定文、城管局詹绍铮、水务局赵国良、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韩肖平等同志以及各街道办分管国土工作的副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具体负责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韩肖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卢顺武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转地办、土地储备中心、各街道、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管理部门、各国土所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职责分工
区监察局:督促和检查各街道办、各责任部门按照本方案做好职责工作;对于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区转地办:负责划定可建设用地范围提供给各街道办和各职能部门,督促各街道办和各职能部门开展可建设用地清理移交工作。
区土地储备中心: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清理后的可建设用地接收入库工作;建立已入库可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机制,并做好移交资料的整理和档案建立工作。
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移交入库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确保移交入库工作的有序开展;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可建设用地资料移交、现场移交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和农林、水务、城管部门:各街道办和农林、水务、城管部门负责将各自管理的可建设用地清理干净后移交辖区土地储备中心;各街道办是本辖区清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对地上建(构)筑物、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对人员进行清场;各街道办将所需移交土地涉及的相关材料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
四、工作步骤及相关要求
(一)移交范围划定。区转地办在2009年3月5日前将划定的可建设用地范围提供给各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移交范围(附件1)。
(二)土地及资料移交。2009年3月9日至3月31日,各街道办和农林、水务、城管部门将清理干净的土地(土地清理干净的标准为:地上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理干净、人员清场)及相关资料(附件2)现场移交土地储备中心。完成现场验收后,交接双方签订《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协议书》、《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入库交接表》(附件3、4),现场照片等作为交接附件备案存档。交接双方须在入库交接表、移交协议上签名、盖公章。
(三)后续管理。在可建设用地移交入库后,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招投标确定的中标管理单位进场前,由原土地移交单位继续日常管理,各国土所负责日常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全力以赴。此项工作为市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成果直接关系到全市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最终成效,市监察局近期将来我区督办,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集中人力,严密组织,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加强监督,严防腐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移交入库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严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责任追究。各街道办、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共同做好此次移交、入库工作,如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或不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汇总表
2.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协议书
3.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入库交接表
4.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资料移交表
附件1:
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汇总表
序号 |
街道名称 |
总面积(平方公里) |
地块数(块) |
备注 |
1 |
布吉 |
0.225 |
47 |
|
2 |
坂田 |
0.764 |
65 |
|
3 |
南湾 |
0.496 |
34 |
|
4 |
平湖 |
1.536 |
147 |
|
5 |
横岗 |
1.397 |
220 |
|
6 |
龙城 |
1.779 |
83 |
|
7 |
龙岗 |
1.230 |
147 |
|
8 |
坪地 |
1.908 |
159 |
|
9 |
坪山 |
3.298 |
338 |
|
10 |
坑梓 |
4.372 |
177 |
|
11 |
葵涌 |
3.219 |
195 |
|
12 |
大鹏 |
1.917 |
130 |
|
13 |
南澳 |
1.700 |
110 |
|
合 计 |
23.842 |
1852 |
说明:1.已作适当补偿地块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城市化转地已签协议的转地地块。
2.可建设用地为组团规划中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社区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发展备用地。
3.已出让土地为合同出让用地、非农建设用地、预审道路用地。
附件2:
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资料移交表
移 交 方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联 系 人 |
电话 |
|||
地块位置 |
街道 社区 |
地块编号 |
||||
资料清单 |
地块资料列表 |
□ |
||||
地块范围图 |
□ |
|||||
测绘报告 |
□ |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清点清单 |
□ |
|||||
地上附着物查丈报告 |
□ |
|||||
评估报告 |
□ |
|||||
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 |
□ |
|||||
地块补偿公告 |
□ |
|||||
其它 |
□ |
|||||
□ |
||||||
移 交 方 |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
|||||
接 收 方 |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
|||||
备 注 |
||||||
附件3:
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协议书
编号:
甲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农林、水务、城管部门)
乙方: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完成了位于 街道 地段的 地块的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清理工作,经验收完毕现移交乙方。在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单位进场之前,由甲方继续进行管理。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协议书》及其附件或《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决定书》及其附件
2.电子数据
3.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入库交接表
4.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资料移交表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4:
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入库交接表
地块编号 |
地块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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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位置 |
街道 路(街、社区) |
||||||
权属资料 |
|||||||
基本地形、地貌 |
界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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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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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
备注 |
|
附件:储备土地入库地块范围图、附着物等现场照片。
注:本表为龙岗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已作适当补偿的未出让可建设用地移交协议书附件,土地储备中心、移交方各执一份。
移交单位核查人:(签字并盖章)
土地储备中心核查:(签字并盖章)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