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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15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街道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街道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龙岗区街道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区新一轮区街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妥善处理工程遗留问题,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原则和程序,进一步强化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健全项目科学决策和管理机制,根据《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龙岗区区街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街道办应着重组织实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公共事业、城市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配套、保障经济社会安全运行的项目,原则上不实施超规定标准、超建设规模的项目、“形象工程”及“锦上添花工程”。

  第三条 由街道办负责实施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项目的建设资金(含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由区政府全额承担。

  第四条 街道办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审计、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街道办实施项目遗留问题处理

  第五条 街道办实施项目遗留问题是指2008年12月31日以前市、区、街共同投资、区政府投资补助或街道本级财政投资由街道办实施的完工和在建项目存在的工程款欠付及缺口资金问题。

  不存在工程欠款或原已由街道办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的工程欠款且已支付完毕的项目不纳入本细则处理范围。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每年统筹安排已完工项目工程欠款和在建项目缺口资金,并对工程欠款单位进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街道办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应按先梳理在建项目、后清理已完工项目工程欠款的原则进行。

  从2009年1月起,街道办将在建项目和存在工程欠款的完工项目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清算或结算。

  第八条 资料齐全可正常审计的已完工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按照现行审计制度进行审计,区审计部门对每个项目的市、区、街道、社区投资比例或投资额进行核定,对项目工程结算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明确对施工单位的实际欠款额度,并出具审计报告。

  经街道办证明资料不齐全无法送达审计或经审计无法出具结论的完工项目,由街道办按下列程序及要求申报:

  1、按项目实际情况,围绕项目计划、财政拨款、项目实物形态等主要因素进行自查清理并做出具体说明。已到位资金应将项目的市、区、街道、其他资金等进行自查列明;已支付资金应将项目的专项账目、街道财政、国土基金及其他渠道资金等进行自查列明。

  2、街道办对项目实物形态进行委托评估,确定项目评估结算金额。

  3、街道办根据项目的计划总投资、已到位资金、已支付资金及评估结算金额,拟定对施工单位实际欠款额度的处理建议,属市、区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的项目须经区财政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后报区发改部门,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按照处理措施确定审计认定价,明确施工单位的实际欠款额度,并出具清理报告。

  第九条 所有市、区、街共同投资、区政府投资补助和街道本级财政投资的在建项目均由区审计部门对项目财务收支进行现状审计,确认市、区、街道、社区各级投入资金数额,出具清理报告,项目工程余款首先从街道办留存资金或机动财力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变更的在建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在建项目一律不予委托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一律按《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对2006年以前已下达投资补助计划至今尚未实施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取消原项目计划,区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已拨付的区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如确需建设且符合规划要求可按本细则规定另行申报。

  第十三条 凡属一次性补助项目,区政府补助资金已安排完毕的不再给予安排,项目完工后由街道办直接向区审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将各街道办留存资金、机动财力、实施项目工程欠款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区发改部门。

  第十五条 区政府安排偿还街道工程欠款自2009年起实施,偿还期暂定5年,第一年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缺口资金。

  第三章街道办项目申报审批及建设管理

  第一节项目储备及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街道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街道年度工作任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报区规划部门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专项规划及行业规划,通过定期滚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近期建设的项目,并汇总纳入综合项目库,每年依据综合项目库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区发改部门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产业政策和区财力情况,确定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街道办应注重专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充分利用专项规划成果,按照各专项规划确定的规划重点及发展时序,建立近期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合理申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避免项目建设的无序进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滚动安排原则,严格执行A、B、C项目分类制度。

  A类项目包括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审核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项目建议书已经审核且当年确需购置的设备购置项目;

  B类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中明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当年有希望开工,但须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手续的项目;

  C类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的房建类项目和已列入规划部门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的市政类项目。

  第十九条 街道办申报项目必须综合考虑项目工程资金与征地拆迁费用的成本权重关系,并须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总估算、新开工当年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需求及新开工当年工程计划投资情况。

  街道办每年申报计划的项目须填报项目各阶段工作内容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街道办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决算情况将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之一。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街道办,区政府将视具体情况缩减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规模。

  第二十一条 房建类项目及5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房建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街道办应依据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房产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列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或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区发改部门直接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街道办应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别向规划、国土房产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建类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且完成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的,可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报区发改部门审批。

  市政类项目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以上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部门审批后,可直接进行项目施工图和概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凡现有办公用房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或购买办公楼。

  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申报条件,确需新建、扩建、迁建、购置、翻建和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无论办公用房面积大小和资金来源渠道,一律严格履行中办发〔2007〕11号文及深办发〔2008〕19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场所必须一次装修到位,不得进行二次装修,且交付使用后8年内不得装修改造。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的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实施的信息化电子政务项目须向区科技局申报审核汇总,并经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设备购置项目按下列程序及要求申报:

  1、同类型或单笔成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功能性设备购置项目由街道办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部门审批后,纳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同类型或单笔成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功能性设备购置项目及属辅助性质的办公设备等非功能性设备购置,由购置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

  2、街道办所属实行财政差额核拨的单位申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按前款完成审批后,区政府给予购置资金50%的补助,其中给予坪地、坑梓、葵涌、大鹏、南澳街道办所属实行财政差额核拨的单位购置资金70%的补助。

  3、凡市相关部门已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单位,区政府原则上当年不再安排该单位其他设备购置项目资金。

  4、设备的购置和处置参照深龙府〔2009〕27号文执行。

  5、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大型医用设备需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二十七条 对街道办市政维护维修工程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工程,由区财政部门在街道年度部门预算中设立市政维护维修工程及小型基建工程专项资金,由街道办在完善审核及建设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规范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区财政部门再按审核价在相应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区应急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建设工程、保密工程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成收入不再按比例返还街道办市政设施配套金,由区发改部门统筹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第三十条 街道办申报的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申报要求的新建项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节项目建设实施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跨街道办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及重大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指定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其余项目由各街道办负责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一律由街道办负责完成。

  街道办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的区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拆迁人。项目拆迁人负责按规定编制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由项目拆迁人统筹向区发改部门申请。

  第三十二条 市、区政府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由区政府指定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完成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由街道办负责建设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而需增加现场签证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街道办、设计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由街道办报区审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抄送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备案;逾期补签或未报审计部门审核的无效。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确实因地质灾害、水文、天灾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原设计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并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变更后项目总预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10%的,必须报区发改部门,由区发改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超出项目计划总投资20%且超过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60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区审计部门审计,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七条 建立街道办建设项目责任制,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街道办目标责任白皮书进行考核,由区督查室、监察局、发改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督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龙岗区区街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龙府〔2009〕8号)配套执行,并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深龙府〔2005〕44号和深龙府〔2006〕6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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