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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2009〕27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财行字〔199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单位的下属机构和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全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等,主要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其所拥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资产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五条行政单位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具体参照附件2),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部门)是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系统、各街道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我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市、区国资部门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本部门、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区国资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区国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区国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依规将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托有关单位。被委托单位应当完成所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资部门负责,报告工作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区国资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在区国资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区国资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九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部门审批,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国资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区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购置的国有资产,属专项控制商品的,应办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应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实物台账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国有资产预算、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维修、保养、处置等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的购建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设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实行科学决策。

  第二十三条购建的国有资产(含调入、受赠和盘盈),必须先由保管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再由报账员将录入单连同发票、调拨单等资料送财务中心报账。

  第二十四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国有资产,应根据国有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国有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按照市场价值或重置价值填制国有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领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购建的国有资产(含调入、受赠和盘盈),财产保管员验收时应填制“录入单”一式三份,财务机构、使用部门、保管员各留一份。贵重设备应于验收入账后,制作“设备标签”粘贴于每件设备之上。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必须事先按管理权限上报区国资部门及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区国资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国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处置及收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确有必要实施下列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之一的,应按审批权限报请区国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按照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区属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国资部门备案;

  (二)区属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部门审批;

  (三)公安、教育、卫生三大系统处置批量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国资部门备案;处置批量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部门审批;

  (四)各街道办事处处置批量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街道办事处审批;处置批量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国资部门审批;

  (五)特别重大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区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申请报告;

  2、调出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附件3)一式五份;

  3、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5、区国资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的申请资料:

  1、出售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4)一式三份;

  3、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区国资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报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

  3、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单位价值原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5、区国资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四份;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资产保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及产权证明;

  4、属于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单位集体审核的处理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文件。

  (五)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单位的申请报告;

  2、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四份;

  3、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4、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6、区国资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出售经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由区国资部门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进行挂牌交易转让。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方可申请报废,具体标准如下(详见附件5):

  (一)交通工具:车辆购置超过10年,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更新、报废条件;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类:5~10年;

  (三)办公家具:10~15年;

  (四)专用设备:根据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以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部门鉴定为准。无具体行业标准或技术鉴定的,按照不低于5~10年的标准确定。

  大型设备确因型号淘汰、无配件来源、资产技术状态低劣、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50%以上等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必须有相关技术部门鉴定;

  (五)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年限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处置,须先由区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再办理处置手续。

  第三十七条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相一致。

  第三十八条处置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已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撤销、分立、转制时,要对其占有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重大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区国资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内设机构之间或非独立会计核算下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不涉及账务调整的,可不办理申报手续,但要做好资产调拨的交接、登记工作,明确资产划转后的管理责任。

  临时机构撤销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清理、登记,报区国资部门备案后,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剂。

  第四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予以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区国资部门统一处置。

  对外捐赠的资产,须凭区国资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接受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出售、报废、调拨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区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处置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对纳入集中管理的机关物业资产,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并接受区国资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的具体用途及使用办法由区政府审定。

  第四十三条单位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街道企业改制中剥离归政府所有的土地房地产物业与企业资产参照此办法执行,即由各街道集中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区国资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部门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26日起实施,《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龙府办〔200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3.深圳市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

  4.深圳市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5.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使用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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