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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7号关于印发龙岗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龙岗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保证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整治目标

  按照“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分类处理、查检结合,突出重点、及时整治”指导思想,根据教育部、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抗震设防要求,全面排查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校舍抗震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和其它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并进行彻底整治,提高全区各级各类学校防震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2008年12月底以前完成排查工作,2013年前完成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范围与重点

  排查整治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所有校舍,即由学校管理使用的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公共建筑设施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的边坡、围墙等。

  排查的重点:1990年以前建设的未进行抗震设防的校舍,2001年以前建设的砖混结构校舍,以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校舍。

  整治的重点: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鉴定为C、D级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及未达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

  三、排查整治原则

  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原村办小学标准化改造、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化学校建设、教育发展规划及布局调整、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校园环境美化相结合原则;坚持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以及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原则。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和原村小改造工作相结合,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原村小改造项目,如不符合抗震要求,应暂停开工。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由区政府统一部署,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建设、水务、环保、民防、档案、消防、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各街道办协助。

  五、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局:根据抗震排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技术鉴定,结合区教育局提出的中长期整治规划,分别受理整治项目的前期立项申请、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投资概算等资料的审核、批复或上报。根据拟整治项目的成熟程度,负责向市发改局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区财政配套资金计划。

  (二)区教育局:会同区建设局,配合市教育局、建设局,组织开展全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审核各街道校舍安全隐患整治规划,具体指导、督促各街道开展工作,汇总上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做好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跟进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建立全区校舍建设档案等。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下达的全区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分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监督落实校舍安全隐患整治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安全。

  (四)区建设局:会同区教育局,配合市教育局、建设局,组织开展全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有关学校校舍建筑档案资料,验收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竣工资料,配合区教育局建立全区校舍档案;确认全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并配合区教育局招标确认1-2家鉴定机构;建立全区房屋抗震安全检查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校舍的检测鉴定结果进行评审,与区教育局共同制定整治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区财政投资学校校舍整治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与备案。

  (五)区环保局:直接办理拆除重建的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手续。

  (六)区水务局:办理涉及土石方工程和排水设施的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排水方案审批和排水设施验收。

  (七)区民防办:办理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民防审批审核手续。

  (八)龙岗消防大队:办理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手续。

  (九)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按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拆除重建校舍的相关业务。

  (十)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对需办理用地手续的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在获得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条件后,办理用地手续。

  (十一)各街道办:负责本街道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申请(安排)改造资金,依法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档案收集和管理,统计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等。

  (十二)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确定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申请(安排)改造资金,依法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档案收集和管理,统计工程进展情况并向上级上报等。

  六、资金保障

  (一)校舍抗震安全排查费用

  根据校舍抗震安全检查需要,由区教育局分年度向区财政申报检查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解决。

  (二)存在安全隐患校舍检测鉴定费用

  公办学校的检测鉴定费用,由区教育局汇总,向区财政申请统一解决;民办学校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

  (三)存在安全隐患校舍整治费用

  公办学校校舍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由区教育局制定规划,统一报发改部门评审,下达分年度整治计划,逐步实施。

  民办学校校舍安全隐患整治资金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

  七、排查整治方式和措施

  (一)排查方式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学校的每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进行逐项检查。

  查阅档案方式主要是检查校舍建筑(含构筑物,下同)的竣工(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备。实地踏勘方式主要是检查确定校舍建筑的结构形式、主体结构安全状况和地基基础变形等。

  (二)整治措施

  经排查初步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采取如下整治措施:

  1、2001年前建设的砖混结构校舍或技术资料不齐全,经检查判定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校舍,未经结构检测鉴定的,应立即组织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2、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由区建设局对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校舍安全隐患处理意见。

  3、区教育局对存在安全隐患校舍建立档案,督促各学校组织落实安全隐患处理意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使用安全。

  4、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民办学校需在每年年审前向区教育部门提交房屋安全证明材料,对需整改的校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到期未完成的,停止办学许可。

  八、存在安全隐患校舍整治规划和项目管理

  (一)科学制订存在安全隐患校舍改造规划。区教育部门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教育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实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制订科学可行、覆盖全部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分类改造规划,确保存在安全隐患校舍档案中的每一栋危房均得到改造。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危险校舍必须马上清空,停止使用,抓紧改造。

  (二)确保工程质量。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和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三)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在满足安全、适用的前提下,项目整治实施单位需对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实行投资控制。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四)加快建设进度。按照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加快推进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前期报批工作,及时落实供水、供电、道路等开工条件,确保按时完成校舍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为加快推进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工作,区教育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月报制度,建立和落实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同时,区教育部门会同建设、发改、财政、水务、环保、消防、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对全区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区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校舍安全隐患整治工程资金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九、责任追究

  校舍抗震安全排查要实事求是,严禁借机提高危房鉴定级别行为。对未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全部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或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管理不严、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而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迟工期的,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危房改造资金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校舍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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