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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龙岗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龙岗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龙岗街道办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粤办函〔2008〕700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龙府办〔2008〕9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的整治内容及要求,结合我区整治工作方案和龙岗街道办的实际情况,制订重点区域整治方案、验收标准和工作进度表,确保顺利完成整治任务,最终达到摘牌销案的目标。各相关单位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龙岗街道办全面负责此次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并积极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工作,负责组建存在“城中村”的社区义务消防队伍。

  (二)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将龙岗街道辖区消防隐患整治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龙岗街道消防规划编制》做好整治项目经费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三)区水务集团、区城改办分别负责做好龙岗街道辖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城中村”的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池、加压泵的规划,并指导、协助龙岗街道做好上述工程的改造工作。

  (四)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和协助龙岗街道对辖区各类违法搭建阻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间距的建筑进行拆除,对无证经营场所进行取缔。

  (五)龙岗规划分局负责做好龙岗街道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

  (六)龙岗消防大队负责龙岗街道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整改隐患,对未落实隐患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指导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并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等。

  (七)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八)区安监局、文体局、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工商分局、区出租屋综管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协助龙岗街道办对辖区的火灾隐患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九)区内各媒体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报道,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对整治行动快、效果明显的单位予以表扬,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曝光,并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整治工作,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合力。

  二、工作要求

  (一)区相关职能部门、龙岗街道办要成立专门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制订整治方案、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并跟踪问责。龙岗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建设、规划、城管、民政、城改、供水、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龙岗街道办、龙岗街道辖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基层负责”的专项整治机制。

  (三)结合2009年度的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开展重点地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改变火灾隐患的严峻形势,提高火灾防范能力。

  (四)整治办公室每月20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以及整治结束后的总结书面向市督导办公室反馈(区整治办公室联系人:林志明,联系电话:84804411,传真:84806162)。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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